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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ZJJCR-2016-16001
张建发〔2016〕7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不良
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张家界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13日
张家界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一)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二)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谎报、瞒报或故意、恶意迟报死亡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执法检查的;
(五)对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六)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检测等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年度内有不良行为公示记录的;
(八)年度内被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九)超资质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经调查核实的;
(十)符合纳入国家、省级管理“黑名单”条件的;
(十一)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被媒体曝光,经核实的。
第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信息收集,然后统一上报各区县住建局,由区县住建局统一上报市住建局或市级相关信息采集部门直接上报市住建局。内容包括:
1.单位的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单位,信息采集部门要提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各级上报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单位,由市住建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信息公布。经审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住建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市级媒体或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公示。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相关单位向市住建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解除申请。市住建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其验收,并向市住建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意见。对已整改且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住建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或通过文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如企业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但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其他情形的,“黑名单”期限延长一个周期。
第七条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报送市住建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予以更正。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须每季度书面向所在信息采集上报单位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向市住建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信息采集上报单位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查,市住建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督查,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从严控制,实行与资质升级、增项等及相关评先评优活动进行挂钩,并实行“一票否决”;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
第九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责任主体(含有关责任人)采取下列措施,督促其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严格业务承接
1.承接业务限制。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下同)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投标;检测(监测)机构不得承接国有投资房屋和市政工程检测(监测)任务;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向国有投资房屋和市政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拆除工程;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注册人员不得承接新的业务。
2.明示信用情况。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单位若要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在投标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等有关信用情况,并在招投标文件中载明。
3.特别承诺条款。建设单位若要与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不含拆除施工企业)签订有关业务,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方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
(二)实行差异化监管
对被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责任主体(含有关责任人)施工的项目将作为季度巡查重点抽查对象(不含拆除施工单位),且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项目。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
张家界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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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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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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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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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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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采集单位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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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违法违规事实的相关证据附后。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6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