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 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7/09 1.1w 阅读 150 点赞
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 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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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 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张建发〔2015〕47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

资质标准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相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建建〔2015〕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贯工作

各区县建设局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认真领会《实施意见》精神,督促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定》和《实施意见》。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为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做好过渡期内的资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

二、资质申请、许可和换证时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须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二)企业应按照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换证申请,并按照资质许可权限分别制作申报材料一次性申报。我局负责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权限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换证的,由市州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企业原有一套旧版资质证书,但新版资质证书由各级发证机关按审批的资质进行发证,因此对于已换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在旧版资质证书上予以注明;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应将全部旧版资质证书交由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在换证工作结束前销毁。

三、过渡期内的资质换证

(一)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有关资质专业名称变化、合并、取消、并入总包的资质换证,按《实施意见》第四十四条执行。

(二)按原标准取得资质,但未取消暂定级的,按《标准》中相应资质的最低等级申请换证;按原标准取得的资质中有限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可按取得的相应资质等级申请换证。

(三)2016年11月1日起,我局停止受理我市所有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换证的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申请。

(四)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核准其资质申请。

四、过渡期内企业承包范围

(一)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按照新《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专业合并、并入总包的资质按《规定》第四十五条执行。因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按新标准只设一级、二级,已经按原标准取得的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换证之前,其承包工程范围按原证书载明范围执行。申请换证达不到二级资质条件的,不予换证,过渡期结束后,原证书自行失效。

(二)企业可以承担工程性质与既有资质类别相应的拆除作业工程。

(三)各类建筑业企业各项申请应按照《实施意见》及其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有关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其中,换证和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申请均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主要人员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新的资质标准涉及57类职称专业、41类技术工种。对我省还未颁布的职称专业,企业在资质申报时应做出说明。

(二)临时注册建造师不再作为资质申报中的注册人员。鼓励持有临时注册建造师且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人员通过考试考核转换成注册建造师。

六、其它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企业进行《规定》、《标准》及《实施意见》的宣贯培训,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保证本辖区内企业平稳、有序换证;要通过组织座谈会、走访企业等形式,了解当前企业资质换证、核定、升级等方面的困难及诉求情况,及时帮助扶持企业做好转型升级工作。

(二)各建筑业企业应登陆“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核实企业相关信息并签署承诺书,同时可通过平台对已核实正确相关信息且签署承诺书的企业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情况进行核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精神,对于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我省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未进入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企业在已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验收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业绩,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未进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企业业绩未进入平台的,2015年12月31日前经核实可补录入平台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补录业绩应严格核实把关,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核查工作,并公示相应核查程序和责任人,按照“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业绩信息真实准确。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补录业绩的,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录业绩工作核查把关不严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报业绩应进行核查。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资质初审机关或许可机关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许可,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处罚,记录公示不良行为并进行通报批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供虚假业绩的企业应从严查处。

(五)各区县在执行《规定》、《标准》及《实施意见》中有何问题,请与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科联系。联系人:张婷、孙腾,联系电话:2160210、2160307。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1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