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风景办
名 称:设立风景名胜区申报程序
设立风景名胜区申报程序
一、法规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三)风景名胜区面积原则不少于10平方公里,其范围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三、申报资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请示;
(二)湖南省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三)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2、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区位分析;
3、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现状分析;
4、风景名胜资源分析评价;
5、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利用开发条件;
6、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7、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意见及建议;
8、风景名胜资源概况及主要景点介绍;
(四)风景区相关图纸资料;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地理位置图、地形图、风景名胜资源分布图、景区范围图和景点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
(五)重要景点、景物照片、录像光盘等影像资料;
(六)同风景区相关的市、县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国土、发改、住建、林业、环保、文物、水利、宗教、旅游等9部门);
(七)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建筑物等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纳入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的意见。
四、申报程序
(一)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报请示;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拟申报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市级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请示;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厅局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或拟同意报国务院审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组赴风景区现场考察;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组织相关部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具综合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审定;
(九)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