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
政策通知公告

2013年关于印发《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3/03/31 1.6w 阅读 50 点赞
2013年关于印发《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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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2013年关于印发《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张建发〔2013〕15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和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

行 动 方 案

为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有效规范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行为,明确各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职责,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稳步提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住建厅和省质安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和《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湘质安监字〔2012〕25号)及《张家界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大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力度,着力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完善和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质量保证体系,规范企业管理,把好产品质量关,促进企业生产和发展,维护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质量责任,严格生产、运输、使用各环节的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杜绝全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机构

成立全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杨新明副局长任组长,吴献军、覃松同志任副组长,张炼、罗文军、张志强、罗自敏、周晚秋、杨海军同志为成员,下设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罗文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四、整治对象

全市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全市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

五、整治时间

1、2013年3月25日至4月15日: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

2、2013年4月16日至5月底:自查自纠阶段。

3、2013年5月初至6月30日:检查及督促整改阶段。

4、7月初至7月底:全面验收及总结阶段。

六、整治内容

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预拌混凝土企业整章建制、清洁车辆、美化环境,使用张家界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软件系统,规范各类表格、报告、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配置车辆GPS系统、实验员指纹上机操作和实验数据电脑采集系统,杜绝无证上岗、人证不符和虚假报告的行为;规范管理实验室。建立实验室实验数据操作审批流程,使用的国家现行规范,原材料检验检测报告及生产配合比报告应真实、准确,并确实指导生产。

2、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混凝土现场质量管理情况。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浇筑前施工组织工作,是否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和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混凝土浇筑、养护。

3、监理企业履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职责情况。是否严格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混凝土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是否延伸监督;对混凝土施工过程是否实施全程旁站监理和见证施工单位取样并共同送检,加强对混凝土养护、拆模等重要环节施工过程的旁站、巡视情况。

4、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管情况。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按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查频次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抽查检查,开展比对试验,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质量标准的行为和不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法加大处罚。对质量投诉较多的现浇混凝土板厚不符合设计要求,外墙、现浇板开裂、渗漏等质量问题,分析对策,提出整治措施。

七、整治要求

1、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宣传发动,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好自查自纠。

2、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或未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未及时整改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