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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张建发〔2013〕21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质安站,各施工、监理、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湘建建〔2012〕205号和省质安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湘质安监字〔2012〕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张家界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现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生产和运输环节的质量管理
(一)加强企业信息化管理。预拌混凝土要统一使用张家界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软件系统,规范各类表格、报告、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要配置好车辆GPS系统、实验员指纹上机操作和实验数据电脑采集系统,杜绝无证上岗、人证不符和虚假报告的行为。
(二)加强产品出厂检验。在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提供出厂资料,即:原材料检验检测报告及生产配合比报告;《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及预拌混凝土合格证,《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应保证一车一单,随送料车送达工地,作为交货验收依据;预拌混凝土合格证,合格证应按出厂时间即时签发。
(三)加强质量资料控制。工程完工时,应给供应单位提供如下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
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及专项实验室资质证书复印件;
2、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
3、预拌混凝土所有原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
4、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检测报告;
5、混凝土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如膨胀、耐酸碱、耐热、防辐射等)。
(四)加强实验室原材料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对进场的原材料应具有验收、检验检测记录及检验检测合格证明,使用水泥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明等资料及时归档备查,对所有原材料按规格、型号、批次、批量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对自产自用的沙石等原材料要严格控制质量,建立抽样检测试验台账。其中不少于30%的试件、试样应送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五)加强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验。企业应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等技术规范,通过试验确定企业不同标号的混凝土配合比,并将常用配合比汇编成册存档。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通过试验及时调整配合比,严禁随意调整配合比和出具阴阳配合比,严格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不得以增加水泥用量来提高混凝土强度、以增加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来节约成本、以增加外加剂用量来减工增时,确实解决当前预拌商品混凝土开裂问题。
(六)坚持诚信服务。企业应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原则,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信守合同约定,统筹安排及时准点按量供应好产品,配合好施工单位做好产品交接,对塌落度检验和混凝土试件留置取样要认真做好见证签字工作,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要做好技术交底,合理调度好车辆,控制运输时间,杜绝途中加水现象。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混凝土现场质量管理
(一)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在混凝土施工前,充分做好浇筑前施工组织工作,保证混凝土进场能及时卸车浇筑,不能因施工人员、设备、场地等问题出现压车现象,同时应提供照明和用水等必要的卸料条件,保证混凝土正常浇筑。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工作。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台帐,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会同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并做好交货验收记录,交货验收内容包括:①查验预拌混凝土的出场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②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塌落度。按规定做好试块试件取样留置和组织生产、施工、监理“三方签证”工作;③要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和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混凝土浇筑、养护,严禁在浇筑过程中加水,严禁二次运转、二次搅拌,严禁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三)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严格按合同条款,对混凝土质量实施验收和质保资料的收集,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同意进场、不得指定原材料、掺加剂和外加剂等、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货款,坚决打击以降低混凝土设计标号和强度性能,以质量为代价追求经济效益的违法行为。
三、监理企业应履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质量管理责任
(一)严格施工方案的审批。监理企业应严格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混凝土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不督促实施,同时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配合比设计及试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生产质量控制等延伸监督。
(二)把好预拌混凝土进场关。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监理企业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共同进行交货检验,确认商品混凝土的品种、类别、数量、质量指标、坍落度等,与施工企业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做好签证工作。对资料不全、技术参数和指标不符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准予使用。坚决禁止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
(三)实施全程旁站监理。在预拌混凝土进场后,监理单位对进场验收、浇捣、养护、拆模实施全程旁站监理,见证施工单位取样并共同送检。发现违规作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件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若制止无效应及时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管
(一)推行监督信息化。督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推行信息化管理,对未使用张家界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软件系统或张家界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软件系统,而出具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合格证和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二)加大对原材料抽样检测力度。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原材料要增加抽样频次,采取随机方式实地见证抽样,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对水泥、砂、卵石、掺合料和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测结果。抽样检测发现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
(三)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市、县质量监督机构每月不少于一次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实验室的人员持证、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实验环境条件、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使用现行的国家规范,检查情况应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大混凝土实体质量的监控。严格按照《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要求,对己达龄期的混凝土构件及时采用回弹法进行检测,当发现实体混凝土强度存在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责成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抽芯等方法检测,经检测机构检测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的,应立即责成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分析原因并制定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对现场关键结构部位的施工中,当发现单组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小于评定标准值下限时,应及时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对该组试件代表部位的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抽检数量应不少于该部位构件总数的30%。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监理、检测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对结构实体质量未进行实体结构检测、检测达不到设计强度的,不得同意该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不得允许投入使用。
附件:预拌混凝土质量证明书(出厂)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预拌混凝土质量证明书(出厂)
编号:流水编号,例如ST13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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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货单位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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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 |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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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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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位 |
混凝土浇筑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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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时间 |
生产时间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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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标记 |
按要求填写 |
本批计划方量(m3) |
订货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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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生产执行标准 |
GB/T14902-2003 |
配合比编号 |
配合比检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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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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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水泥 |
砂 |
石 |
掺合料 |
外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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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规格 |
例如P.O32.5 |
例如 中砂 |
例如 中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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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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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试件留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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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情况按最终供货方量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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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各单位按自己实际情况填写例如 1 档案号:XXXX 2 混凝土抗压强度值在混凝土发出日起32天内提供;其他实验结果在试验完成后7天内提供。 3 客户如有其他需求,可到本公司实验室查询。 |
此处为防伪二位码,二维码是确定合格证真实有效的唯一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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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报告填写人校核: 报告校核人审批:报告审批
地址:电话:
备注:
1.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对出厂的混凝土检验,出具出厂合格证,并应记录存档。
2.由于订货方量的变动,供货方量为计划方量,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根据最终的方量进行抽样检测。
3.材料检验编号可以暂时按照各自的编码方式编写。
4.签名可以手签或打印手签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