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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张建发〔2011〕4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施工
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91号令)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规定,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施工许可受理条件的审查,不得随意增减法定审查条件。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严格履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决定、告知行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准予或不予施工许可的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全市统一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私自翻制、复印。
四、规范施工许可证的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为18位数: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市辖区430801、永定区430802、武陵源区430811、慈利县430821、桑植县430822,开发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核发,前6位暂按430803编码);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同一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发证机关填写。
专业分类代码:0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3.煤炭工程建筑安装工程;04.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5.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6.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7.建材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8.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9.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11.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工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装工程;15.邮电通信电子设备安装工程;16.热力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17.给水排水工程;18.市政桥梁工程;19.其他工程。
五、施工许可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依法行使职权,坚决杜绝失职、渎职、把关不严和弄虚作假等行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严禁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人员资格通知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2月11日印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