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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2013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张建发〔2013〕11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系统2013年计划生育综合
治理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履行建设系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完成省、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目标和下达的工作任务,现将《张家界市建设系统2013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张家界市建设系统2013年计划生育
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为认真落实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达的考核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建设局、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局属各单位。
二、组织实施
建设系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继续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局长龙维务为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杨新明(常务)、谢旭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常务副组长具体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筑管理科科长张炼为计生专干。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及各区县建设局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市小城镇办负责农村独生子女户危旧房改造工作。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考核采取省、市级(含街道办事处)考核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评分办法
采用百分制记分,基础工作40分,业务工作60分。省、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考核,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时抽查情况都将作为年终考核计分依据。考核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4分-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内容
(一)基础工作(40分)
①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综治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综合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分值占总分的5%,记3分;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综治工作制定了考核方案及办法,记2分。
②与直属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记3分。
③确定分管领导、责任科(股)室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抓好落实,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记5分。
④年内对本系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至少专题研究和全面督查两次,记5分。
⑤完成对本单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并奖惩兑现到位(有正式文件的考核结果通报,有考评资料,有领奖凭证),记5分。
⑥在调整或出台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时,主动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意见,其政策措施有利于加强和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出台优惠政策时要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并对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两女户予以照顾,记5分。
⑦每季度向当地计生部门和市局通报计生综合治理情况。记3分。
⑧按时参加会议和组织的活动,并根据要求布置完成工作,记4分。
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无计划外生育,记5分。
(二)业务工作(60分)
1、施工工地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工作(60分)
①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主管部门与施工企业或施工项目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达100%,记10分。
②在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升级和增项时,对发生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单位按照建设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到位,记10分。
③负责所审批项目的施工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掌握登记工地施工人员变化情况,督促施工工地建立计划生育档册(档册中建立用工人员花名册、施工工地育龄妇女从业人员名册,收集责任书、育龄妇女从业人员身份证、婚育证明、孕检证明复印件);督促施工单位查验施工工地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并将名册(包含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婚育证明号码、户籍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每月向工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发现无生育证怀孕或违法生育对象,24小时内通报工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并配合落实管理措施,记20分。
④督促施工单位每季度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到当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孕情检查,孕检率达100%。,发现有妊娠行为且无生育证或违法生育对象,及时配合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落实管理措施,记20分。
2、牵头完成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危房实施改造工程工作,落实危房房改指标和资金,记60分。
3、单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60分)
①机关及直属、挂靠、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育龄妇女,每半年组织到当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进行孕检,孕检率达100%,计30分。
②临时用工人员、租用单位房屋居住或者经营人员,有流动育龄妇女的,每季度组织育龄妇女到当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进行孕检,孕检率达100%,计20分。
③当年有计划内、计划外生育的要及时报当地计生部门,发现无证怀孕、违法生育对象,及时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落实相应管理措施,记10分。
五、奖励惩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兑现奖惩。对被评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将给予通报表彰;对被评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不合格单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因工作严重失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将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1、2013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施工工地育龄妇女从业人员名册
附件1:
201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被考核单位:考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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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 分值 |
评分办法 |
实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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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工 作 (40分) |
1.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综治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综合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分值占总分的5%,记3分;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综治工作制定了考核方案及办法,记2分。 |
5 |
查阅文件,有则加分,无则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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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直属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
3 |
查阅资料,有则加分,无则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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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分管领导、专门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抓好落实,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
5 |
查阅文件,有则加分,无则扣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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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度内对本系统履行人口和计生综合治理工作职责至少专题研究和全面督查两次。 |
5 |
查会议记录及督查通报,没少一项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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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完成了年度考核,并兑现奖惩。 |
5 |
查考核通报和奖惩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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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单位在评优评先、和出台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时征求计生部门意见,并对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两女户予以照顾。 |
5 |
查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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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季度向当地计生部门和市局通报计生综合治理情况。 |
3 |
查上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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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时参加会议和组织的活动,并根据要求布置完成工作。 |
4 |
查签到情况,没少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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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无计划外生育。 |
5 |
查省、市、办事处情况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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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工 作 (60分) 业 务 工 作 (60分) |
施工工地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施工工地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
1.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主管部门与施工企业或施工项目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达100%。 |
10 |
查施工工地计生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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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年检时,对发生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单位按照建设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到位。 |
10 |
查计生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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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所审批项目的施工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掌握登记工地施工人员变化情况,督促施工工地建立计划生育档册(档册中建立用工人员花名册、施工工地育龄妇女从业人员名册,收集责任书、育龄妇女从业人员身份证、婚育证明、孕检证明复印件);督促施工单位查验施工工地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并将名册(包含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婚育证明号码、户籍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每月向工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发现无生育证怀孕或违法生育对象,24小时内通报工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并配合落实管理措施。 |
20 |
查施工工地情况,发现档册未建、施工工地育龄妇女名册未建、未通报,每发现一次扣5分,直至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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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促施工单位每季度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到当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孕情检查,孕检率达100%,发现有妊娠行为且无生育证或违法生育对象,及时配合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落实管理措施。 |
20 |
查施工工地情况,每发现一人次扣5分,直至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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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
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完成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危房实施改造工程工作,落实危房房改指标和资金。记60分。 |
60 |
以计生部门通报情况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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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
1.机关及直属、挂靠、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育龄妇女,每半年组织到当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进行孕检,孕检率达100%。 |
30 |
查计生部门的情况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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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用工人员、租用单位房屋居住或者经营人员,有流动育龄妇女的,每季度组织育龄妇女到当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进行孕检,孕检率达100%。 |
20 |
查计生部门的情况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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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年有计划内、计划外生育的要及时报当地计生部门,发现无证怀孕、违法生育对象,及时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
10 |
查计生部门的情况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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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施工工地育龄妇女从业人员名册
工地名称(盖章):登记负责人:.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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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婚育证明号码 |
孕检情况 |
户籍地 |
现居住地 |
联系电话 |
用工变化情况 |
备注 |
注:1.施工工地育龄妇女属于未婚育龄妇女的,请在备注中注明。
2.用工变化指该育龄妇女在本工地聘用和离职时间。
3.施工工地育龄妇女从业名册每月由施工工地明确人员报工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由工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签字盖章后存施工工地。
4.施工工地育龄妇女从业人员的婚育证明、身份证由施工工地明确专人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3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