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界市真草堂大药房)
来源:作者:null2008-03-30
张家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8]张劳社监罚字第119-5号
张家界市真草堂大药房(地址:永定区教场居委会天门西路58号,经营者:刘华清。):
根据劳动者黄明彬的投诉,你单位存在招用员工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行为,收取违约金500元,并要求我局为其追回。我局受理后给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08]张劳社监令字第119-1号),限你单位在收到该指令起3日内退还招用黄明彬时收取的违约金500元,但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
同时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退还给黄明彬被招用时收取的违约金500元。
上述罚款应于2008年5月10日前到张家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69号803室, 电话:8299886)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到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