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改进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
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张政发〔2020〕4号
ZJJCR—2020—0000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进一步理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关系,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征地拆迁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及永定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处理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永定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征地拆迁实施工作领导班子,负责统一协调监管征地拆迁项目,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问题,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二、改进征地拆迁实施机制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实行权限下放和项目成本包干机制。
(一)下放工作权限。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征地拆迁资金监管等相关事项全部委托永定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一并由永定区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二)项目成本包干
1.成本包干费用的构成。成本包干费用是指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税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费(指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情形)以外的所有费用,具体指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涵盖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所有支出,如项目指挥部的支出、评估费、拆除费、垃圾清运费、工作人员奖励资金等)、村组干部助征助拆补助、征地拆迁服务费、不可预计费(不可预计项目补偿费、行政复议费、行政诉讼费、司法强制执行费等)等。成本包干费用一经市人民政府审定,不得追加。
2.成本包干费用的计算标准
(1)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面积及相应地类,按照《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张家界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张政发〔2018〕8号)规定的标准计算;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8〕7号)规定的标准计算。
(2)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分段累计计算。0.5亿元以下(含0.5亿元)的,按不超过4%计算;0.5亿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不超过3%计算;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按不超过2.5%计算;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不超过2%计算;10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1.5%计算。
(3)村组干部助征助拆补助:5亩以下(含5亩)的,按15000元计算;5亩至19亩的,以5亩补助15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800元;20亩至49亩的,以20亩补助22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600元;50亩至99亩的,以50亩补助40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500元;100亩以上的,以100亩补助65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4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4)征地拆迁服务费:按征地补偿费分段累计计算。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1.5%计算;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1.3%计算;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1.1%计算;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0.8%计算;5000万元以上的,按0.5%计算。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5)不可预计费:按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费同等标准计算。
3.成本包干费用的确定和拨付。成本包干费用先由永定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永定区财政局或张家界高新区财政局、永定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测算,并填写《张家界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项目包干资金及完成期限申报审批表》(见附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审定的包干金额,将资金拨付给永定区财政局或张家界高新区财政局。包干资金按照征地拆迁的实施进度分期拨付,并坚持先签订协议后拨款,首期拨付款额为包干资金的30%。
4.项目结算成本的确认。项目完成征地拆迁后的成本结算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包干成本为准。
(三)包干项目完成期限。一般项目应在6个月内完成征地拆迁任务,较大项目可适当延长完成期限。具体项目完成期限,由永定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强化征地拆迁资金保障和监管
(一)强化征地拆迁资金保障。按照平台公司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的模式,多渠道筹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建立“资金蓄水池”。平台公司要按照年度项目的用地报批计划,提前足额将征地拆迁预备资金存入市土地储备中心指定账户。
(二)强化征地拆迁资金监管。市土地储备中心、永定区财政局、张家界高新区财政局应对包干资金按项目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四、明确责任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征地拆迁的项目名称、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面积、项目用地报批情况及补偿标准等进行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综合各部门(单位)的审核意见,核算成本包干费用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收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筹措和拨付,负责组织提供征地拆迁相关资料,配合测算成本包干费用,并作为征地项目业主与永定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平台公司要及时足额拨转征地拆迁资金到市土地储备中心指定账户,不能因资金问题影响征地拆迁进度。
五、严格征地拆迁工作奖惩
(一)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奖励,奖励资金从成本包干费用中列支,最高不得突破总额的3%(对没有如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或成本包干费用没有节余的,不得发放绩效奖);对提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年终相关考核可视具体情况对永定区人民政府进行适当加分。
(二)对征地拆迁包干项目没有如期完成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的;因征地拆迁程序不到位、征地信息不及时公开或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年终相关考核可视具体情况对永定区人民政府进行适当扣分。
(三)具体奖惩细则由永定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实施。
六、附则
(一)永定区其他区域和武陵源区、慈利县、桑植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张家界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项目成本包干资金及完成期限申报审批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张家界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项目成本
包干资金及完成期限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 |||||
宗地位置 | |||||
征地面积(亩) | 审批单号 | 完成期限 | |||
包干总金额(万元) | 拨款进度 | 资金来源 | |||
市土地储备中心、永定区自然资源局初审意见 | 永定区财政局(张家界高新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 永定区人民政府呈报意见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意见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市人民政府审定意见 | |||
说明:本表应附征地通告、委托征拆协议和宗地图等资料一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