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张政发〔2017〕16号
ZJJCR—2017—0001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印发<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的通知》(审改办函〔2015〕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和《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张编〔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做好本级本部门权力清单的调整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最新调整的权力清单报市政府审改办(市编办)备案。市政府经济信息中心要配合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网上信息更新工作,确保权力清单的时效性、准确性、规范性。今后,需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审改办(市编办)提出建议,按程序审批后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过去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市本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3项)
2.市本级增加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9项)
3.市本级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项)
4.市本级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97项)
5.暂不列入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8项)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本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权力类别 | 取消依据 |
1 | 征收涉案物价格鉴证费 | 市发改委 | 行政征收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 第二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价格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
2 | 导游人员年审管理 | 市旅游外事侨务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1.《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旅游局令第40号)。 2.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旅发〔2016〕104号)规定,改革导游注册制度:取消导游资格证三年有效的规定,明确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规范导游证使用时限,建设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启用电子导游证书取代原有IC卡导游证,再造导游注册流程,便利导游注册、领证执业。 |
3 | 使用袋装水泥许可 | 市经信委 | 行政许可 | 2016年新修订的《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
4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处罚 | 市经信委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一条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
5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 市经信委 | 行政征收 | 1.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第四条 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一条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
6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分配 | 市经信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1.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第四条 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一条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权力类别 | 取消依据 |
7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分配 | 市经信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一条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
8 | 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的处罚 | 市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第9项。 |
9 | 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2.《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
10 |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 市文体广电 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26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第23项。 |
11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员资格核准除外) | 市质监局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第7项。 |
1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小微企业免征) | 市质监局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第36项。 |
13 |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12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第11项。 |
附件2
市本级增加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9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权力类别 | 增加依据 | |
1 | 邀请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权 | 市旅游外事侨务委 | 其他行政 权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授予张家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邀请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权事》(领函〔2010〕1302号),自2011年1月15日起授予张家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一定的邀请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权,编号为3336。 | |
2 | 违规将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处罚 | 市经信委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加以处罚。 | |
3 | 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处罚 | 市经信委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不设区的市(县)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具体实施区域和期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权力类别 | 增加依据 | |
4 | 慈善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八条第四款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第7项。 | |
5 | 权限内森林资源流转项目审批 | 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略)。 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八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应当由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第二款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二) 面积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权力类别 | 增加依据 | |
6 | 违反林木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一条(略)。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条(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 |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插播、替换、遮盖广告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播放广告的处罚 | 市文体广电 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第29项,新增为市县属地管理事项。 | |
8 | 医疗机构逾期不效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9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附件3
市本级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权力类别 | 下放依据 |
1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督 | 市商务粮食局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第22项,由省级保留变更为市县属地管理。 |
附件4
市本级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97项)
调整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调整内容 | 调整依据 | 备注 |
名称调整 | 1 | 市级工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罚 | 市级工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罚(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 与市工商局 明确权力边界 | 市发改委 |
2 |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永定区、武陵源区、桑植县)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教育局 | |
3 |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审批 |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教育局 | |
4 | 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审批 | 全市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民宗委 | |
5 | 筹备设立(改建、扩建、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核、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民宗委 | |
6 | 全市性和跨区县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全市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民政局 | |
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或超五年期未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或超五年期未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环保局 | |
8 |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环保局 | |
9 | 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审改办函〔2015〕52号、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环保局 | |
10 | 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及在缓冲区从事科研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批 | 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研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批 | 国发〔2017〕7号 | 市环保局 | |
调整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调整内容 | 调整依据 | 备注 |
名称调整 | 11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
12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及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 |
13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 市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14 | 危险货物公路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核发 | 道路危险货物公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1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16 |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核发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17 | 涉及公路安全施工许可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18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19 |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上岗资格证核发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20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 设置专用航标和搬迁、撤除或者调整航标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21 | 省立项的国道、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 市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22 | 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图设计审批 | 市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23 |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新《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 市农委、 | |
调整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调整内容 | 调整依据 | 备注 |
名称调整 | 2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父母代种禽场、种畜扩繁场)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农委 |
25 | 填堵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水利局 | |
26 | 林木采伐证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林业局 | |
27 | 占用林地审核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林业局 | |
28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
29 |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
30 |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
31 |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
32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市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
33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
34 |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卫生 计生委 | |
35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卫生 计生委 | |
调整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调整内容 | 调整依据 | 备注 |
名称调整 | 36 | 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核准) | 企业登记注册(含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和企业名称预核准)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工商局 |
37 |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中标的处罚 |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中标,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与市发改委明确权力边界 | 市工商局 | |
38 |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安监局 | |
39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安监局 | |
40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 市安监局 | |
41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食品药品 监管局 | |
42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规划局 | |
43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规划局 | |
44 | 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 | |
实施依据调整 | 45 |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新《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 市经信委 |
46 |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权力清单第2、4-13、19、21、24项 | 将《国家宗教事务条例》改成《宗教事务条例》。 | 修改完善 | 市民宗委 | |
47 | 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等级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 补充完善 | 市国土资源局 | |
调整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调整内容 | 调整依据 | 备注 |
实施依据调整 | 48 | 设置专用航标和搬迁、撤除或者调整航标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补充完善 | 市交通运输局 |
49 | 市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 补充完善 | 市交通运输局 | |
50 | 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 实施依据调整 | 市林业局 | |
51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备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实施依据调整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
实施机关调整 | 5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许可 |
53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许可 | |
54 | 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许可 | |
55 |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弄虚作假或者测绘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5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57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调整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调整内容 | 调整依据 | 备注 |
实施机关调整 | 58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等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59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60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61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62 |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63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64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65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66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未按规定备案,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等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67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68 | 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买受人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69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70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71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从事房地产估价及相关活动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调整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调整内容 | 调整依据 | 备注 |
实施机关调整 | 72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73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74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75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76 | 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77 |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78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79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80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81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82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83 |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调整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调整内容 | 调整依据 | 备注 |
实施机关调整 | 84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85 | 白蚁防治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处罚 | |
86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征收 | |
87 |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检查 | |
88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检查 | |
89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关由市房管局调整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 张编〔2017〕5号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合并 | 90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或者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合并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至五十六条。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至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市林业局 |
91 | 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出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92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合并为权限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湘政发〔2017〕15号 | 市水利局 | |
93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
9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合并为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湘政发〔2017〕15号 | 市水利局 | |
95 | 取水许可 | ||||
96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合并为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审改办函〔2015〕52号 | 市规划局 | |
97 |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附件5
暂不列入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8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市旅游外事侨务委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2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审批 | 市教育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3 |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 市教育局 | 更名,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4 |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 市经信委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5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 市经信委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6 | 全市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市民宗委 | 更名,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7 |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 市民宗委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8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市公安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9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市公安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10 |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 市公安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11 |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募捐许可 | 市民政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12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13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市环保局 | 更名,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14 |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 | 市环保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15 | 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研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批 | 市环保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6 | 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含城市桥梁)上行驶审批 |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17 | 设立、变更、取消水路客运航线、班次、始发时间、停靠点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18 | 设置专用航标和搬迁、撤除或者调整航标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更名,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19 | 农药、兽药广告审查 | 市农委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20 | 省立项占用农业生产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 | 市农委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21 | 鱼类杂交制种和鱼用疫苗生产许可证核发、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市农委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22 |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 市农委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23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市农委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24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市水利局 | 更名,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25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市林业局 | 更名,市级已暂停办理此项 |
26 |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审批 | 市林业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27 | 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 市林业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28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 市商务粮食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29 | 粮食收购资格认证 | 市商务粮食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30 |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单位的设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31 | 省级报社在市州设立记者站、市级党报社在市州各县区设立记者站的审批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32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33 | 加工贸易项目下光盘进出口审批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34 |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35 | 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36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备案核准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37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市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38 |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39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40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更名,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41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 市卫生计生委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42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市卫生计生委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43 | 外籍医师在张短期执业许可 | 市卫生计生委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44 | 外国医疗团体来张短期行医审批 | 市卫生计生委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45 | 煤矿特种作业证操作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46 |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47 | 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及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审批 | 市人防办 | 多年未发生许可行为 |
48 |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 市盐业公司 | 盐改后未发生许可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