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环境的通告
张政通〔2017〕3号
ZJJCR—2017—00004
为确保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3〕22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整治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环境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阻挠施工、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和在建设工地垄断经营沙石、水泥、砖块等建筑材料。违者,由公安机关强制带离现场,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指使、默许亲友和其他人员滋事、阻工闹事。对幕后操纵、策划阻工事件或充当阻工人员“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视情节轻重,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组织处理或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在工程建设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扣施工单位车辆。对在维护施工环境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组织参与“索拿卡要报”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四、严禁建设业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擅自确定施工队伍开展施工作业。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或取缔。
五、重点工程沿线各单位和居民群众应积极支持项目建设。对已按征地拆迁政策补偿到位,但仍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腾房让地,并阻挠施工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和打击。
六、设立整治全市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环境投诉举报电话:8248014(市重点工程“110”办公室)、8381551(市优化办)。欢迎投资者、建设者和广大群众投诉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