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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张家界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制度(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4/06/17 7.7k 阅读 479 点赞

关于《张家界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制度

(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张家界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运输处置管理制度》),现就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1月22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建〔2024〕9号)

文件要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获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要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实行分类运输,并根据建筑垃圾种类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措施等,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4.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建〔2024〕9号)。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运输处置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局法制审批科牵头会同环卫科、市容市貌科起草了《运输处置管理制度(初稿)》。初稿形成后,2024年5月20日法制审批科组织召开座谈会,征求了11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意见,并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5月29日,市城管局党组开会研究了《张家界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制度(试行)》。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内容。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凡在永定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消纳场适用本制度。武陵源区、慈利县、桑植县可参照执行。本制度所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是指永定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物场外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运输处置。

(二)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备案制度。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主动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不核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2.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3.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明确了建筑垃圾消纳场备案制度。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土地使用证明;2.具有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3.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5.具有与处置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6.取得环保、资规、水利等相关部门合法手续。

(四)明确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外运建筑垃圾。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3.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