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
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正式制定印发。为便于政策理解把握,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推进我市招投标改革和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行为,依据《招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株洲市的先进做法,出台了《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本《操作办法》分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分九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对《操作办法》的起草背景、适用范围、评标方式、联合会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二章招标前期准备,对建设单位前期限额设计、提高设计质量、编制工程量清单等内容提出要求;
第三章履约担保,重点对履约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使用条件等内容进行了重点阐述;第四章招标,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通用条件、业绩设置要求、推行远程异地评标等做了相应规定和说明;第五章评标和定标,重点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具体操作细则做了重点阐述。第六章标后履约管理,对中标人失信行为、建设单位标后施工现场管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等内容做了规定及处罚措施;第七章监督,重点对招投标投诉异议处理、相关部门职责以及廉洁要求进行了明确;第八章责任追究,重点对前期工作不到位造成投资增加、招投标企业“黑名单”管理、建设单位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重点阐述。第九章附则,对中央省属驻张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出台配套文件、实施之日等做了相应说明。附件主要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履约担保意向书、承诺书等相关参考表格,统一标准遵照执行。
三、重点改革内容
1.进一步优化完善评标方式。《操作办法》中将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投标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两种。特别注重对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优化完善,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将降成本和防腐败的原则贯穿始终。
2.强化履约担保作用。《操作办法》中明确投标担保方式,实行中标价与招标上限值的差额履约担保。担保保函要求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可以有效发挥防止恶意低价竞争的作用。将履约担保资金使用列入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并与“关键节点工期”紧密结合控制,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中标人因违约被清退的,没收全部履约担保资金。此项规定借助了“保函”的信用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遏制了“挂靠”等不法行为。
3.强化工程预结算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操作办法》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含国有经营性投资项目),工程的结算价除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法规政策的调整、地质重大变化等)和业主原因索赔之外不得违规变更增加投资超过中标价。同时,加强施工中的工程质量管理和工期履约管理,建立完善退出机制。
4.强化责任追究作用。《操作办法》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在政府性投资建设招投标中和合同履约中违法违规和严重违约失信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允许在全市范围内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严格防止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机构变换方式“换马甲”参与我市的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