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我局结合一年的实践经验,重新修订了《张家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修订第四条,明确国有资产出租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市场评估,应当以不低于评估价格为出租底价。
二是修订第六条,国有资产出租《招租方案》和《招租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内容。
三是修订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做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四是修订第九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置,交易保证金的设置一般不超租赁年限内总租金的30%。确定承租人的方式,如果意向第一竞租人违约或放弃承租权利,则顺位第二名竞租人在不少于第一名竞租人价格前提下通过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为承租人。
五是修订第十二条,明确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原额退还,但有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作自动放弃承租权,作违约处理:
1.经监管部门调查认定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2.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3.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时间内签订《交易合同》《张家界市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未竞得人违约后一年内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该竞租人进场交易,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将意向承租人和承租人不良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并保留追究对方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