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卫生健康系统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政策解读
张家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过罚相当是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的七条措施〉的通知》(张政办法〔202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该《清单》,《清单》不仅是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更是适应营商环境建设的现实需要,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执法行为,助力张家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四)《消毒管理办法》
(五)《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六)《护士条例》
(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八)《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九)《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十)《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十一)《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制定程序
《清单》由我委根据市司法局的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草拟形成了《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卫生健康系统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征求意见。再经委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形成审议稿后,报委党工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四、"三张清单"的内容
《清单》共21项,采用了表格形式分别设置了序号、事项名称、设定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减轻/从轻/不予处罚法律依据、处置措施等六个栏目。
(一)从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处罚清单共4项。
(二)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减少法定处罚种类、选择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减轻处罚清单共1项。
(三)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是指根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共16项。
根据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执法实际需要,对《清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