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3月)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起草的《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以下说明。
起草背景
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
重要方式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并将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本局系统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明确制定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拟出台《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2019年因机构改革原市国土资源局与原市规划管理局合并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出台的《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张国土资发[2015]12号)规范性文件已经失效(过期自动失效),拟在《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这个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名义重新出台。
二、制定依据
1.《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三、制定过程
(一)起草。接到任务以后,在原市国土资源局出台的《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基础上,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原市国土资源局出台的《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初稿。
(二)征求意见。在全局范围内公开向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征求意见,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组织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进一步进行修改,形成提交局集体审议的审议稿。
(四) 按照有关规定,将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审议稿提交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主要内容
共14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制定程序,以及建立计划管理制度、定期及时清理评估制度等。
1.制定目的。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
2.适用范围。以本局名义或本局主拟与其他部门联合公开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局代拟的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会签及征求意见的办理。
3.制定程序。
(1)起草。 (2)征求意见。 (3)合法性审查。
(4)集体审议决定。(5)签发。 (6)送审。
(7)登记编号。 (8)备案。 (9)公开。
4.建立相关制度。
(1)计划管理制度。每年12月20日之前,各机构拟订次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提交至局法制机构汇总后报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制发。如遇特殊情况,未报计划又确需制定的局规范性文件,应报局分管法制的领导批准。
(2)定期、及时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清理,有效期已满仍需要继续执行不必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承办机构应当重新报制定机关直接进入文件签发程序,并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有效期已满需进行修改后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重新进入制发程序。有效期未满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承办机构重新进入制发程序,并同时废止原文件。
(3)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范性文件,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所依据的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以及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规范性文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