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去年11月2日市长专题会议要求,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参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工信厅和湖南省财政厅4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南省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联审办法(试行)》,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的文件精神,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建议,我委起草完成了《张家界市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联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尚生龙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再次修改形成《细则(试行)》。
二、起草依据
1. 《政府投资条例》;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
3. 《湖南省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联审办法(试行)》(湘发改投资规〔2022〕680号);
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
5.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21〕832号);
6.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概算及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2号);
7.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16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条。
第一条,主要明确建立市级投资联审机制。对各区县所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经营类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展投资联审,同时明确部门责任。
第二条,主要是明确投资联审的范围。纳入名录管理的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经营类项目,只有实行企业投资核准或备案制管理的,才需要开展投资联审。
第三条,主要是明确投资联审机制重点审查内容。重点审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项目是否符合生产力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等。同时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第四条,主要是明确申请开展市级投资联审须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主要是明确申请开展省级投资联审须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主要是明确投资联审程序。包括市级投资联审机制程序和需要省级联审机制的申报程序。
第七条,主要是严格投资联审项目条件。项目未满足任意所列条件的,发改、财政、工信、科技部门均可一票否决。
第八条,主要是明确投资联审意见。参与联审单位和专家均应独立填写联审意见登记表。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投资联审意见,并注明理由,单位须加盖公章,专家须签字。
第九条,主要是明确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同时明确本办法不适用项目类型。
第十条,主要是明确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