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张家界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427000/2022-00209
- [ 题材分类 ]政务公布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2-09-08
- [ 访 问 量 ]
- [ 公开范围 ]长期公开
- [ 名 称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张家界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关于《张家界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我市2018年5月出台的《张家界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张政办发〔2018〕14号),目前已运行近5年,相关内容已与当前政务信息化、"数字政府"及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发展不相适应。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降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成本,科学高效、可持续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22〕1号)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大数据中心)牵头研究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规范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和招投标。
按照这一部署要求,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大数据中心)牵头起草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专门文件,通过面向全市各委办局及全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并组织召开了《张家界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建议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并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四部门联合发文的方式实施,进一步统筹张家界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节约建设投资,提高应用效能。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
加强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范、高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信息化建设质量,避免重复建设,实现数据共享。
三、《管理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新的《管理办法》主要共计27条,包含适用范围、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公开竞价采购、项目验收管理、项目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及附则,相较2018年5月出台的《张家界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更为丰富和完善,《管理办法》主要在如下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文件名称调整
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3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目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本次将文件名称由原《张家界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调整为《张家界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文件内容调整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及项目统筹管理领导机构。提出适用对象,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范围,明确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二是明确项目申报审批管理流程。根据《张家界市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决策工作规则》(张智城领函〔2021〕1号)规定,进一步明确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职责。
三是进一步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部署要求。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应当依托与市云计算大数据中心及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
四是进一步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方式及违约处置措施。为进一步降低财政投资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成本,结合全国其他省市地区先进经验做法,《管理办法》对投资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采取基于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创新采购方式,即: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并在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对公开竞价采购含义、采购流程、公开竞价公告、公开竞价采购文件要求、公开竞价实施及监督管理做了相关说明。
五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竞价成交人违约处置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竞价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项目发起方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项目发起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竞价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成交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禁止其以后参加我市以公开竞价方式采购的信息化相关项目建设。
六是进一步明确项目验收管理。强化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共享的要求,并将是否按照规定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交换作为项目验收通过的硬性指标。对未按规定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须督促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七是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针对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费用逐年增加,给财政带来沉重负担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通过规定政务信息化项目质保期内应免费运维,政务信息化项目须在项目质保期结束前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报送项目运行维护方案到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大数据中心)评审,评审通过后再报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和规定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进一步科学有序管理政务信息化运维经费的申报,节省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费用。
八是进一步明确项目审批部门的监督职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各相关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管职责,构建项目建设的法律责任及监督管理体系。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