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行政诉讼败诉责任倒查机制,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为此,我局草拟了《张家界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审议稿)》,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着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任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作为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意识的重要抓手,《张家界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张政发〔2017〕10号)已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且于2022年6月5日失效。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张家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的作用,亟需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等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对行政应诉程序进行明确规定。
二、起草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3.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
6.中共湖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法发〔2022〕7号)
7.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22〕1号)。
三、起草过程
我局在认真学习法律和上级文件精神,查阅其他地方应诉工作情况,总结和分析我市行政应诉工作现状,梳理和研究存在的问题后,草拟《张家界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草案)》,经反复研究,多次讨论和修改,于2022年6月13日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了4个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直部门意见,并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慈利县人民法院、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意见,共征求到书面意见15条,经认真研究分析后,采纳有关意见10条。在此基础上,我局再次对草案进行相应修改,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后征求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意见,最终形成《张家界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审议稿)》,经8月26日召开的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张家界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共6章52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6条。对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应诉定义、适用范围、总体要求、监督指导、诉源治理作出规定。
(二)第二章“应诉责任主体”共5条。按照权责统一、“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明确行政机关应诉主体、法制工作机构职责。为简化审批程序,提升应诉效率,对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司法行政机关分下列情形直接确定承办机构:(1)人民政府委托或者交办的工作事项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接受委托或者交办的部门、单位为承办机构;(2)以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具体承办该事项或者对相关事项负有职责的部门、单位为承办机构;(3)因土地房屋等行政征收行为、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作出相关决定、具体实施该行为或者对该事项所涉领域负有职责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为承办机构;(4)根据本办法应当作为承办机构的部门、单位被撤销,或者职能被划转至其他部门、单位的,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单位为承办机构;(5)涉及两个以上应诉承办机构的,由司法行政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6)相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相关部门、单位为承办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对上述案件给予承办机构组织、指导与协调,必要时派人参加应诉,并对答辩材料进行审查。
(三)第三章“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共26条。包括庭前应诉答辩、代理人职责及权限、证据材料要求及举证分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应当出庭情形及出庭人选确定的原则,出庭应诉阶段的行为规范、参与庭审的要求、司法建议及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等内容。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法发〔2022〕7号)之规定, 《办法》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尽出”“既出庭又出声”的基本原则,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实现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对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的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所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均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应诉的,应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同时,按照通知要求对负责人出庭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作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各区县人民政府协助政府负责人分管工作的副县(处)级领导可作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的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巡视员、调研员、总审计师、总工程师、总规划师等分管行政事务的负责人。
(四)第四章“行政应诉能力建设与工作保障”共6条。对应诉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应诉审批程序、工作保障及统计分析等作出规定。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行政应诉业务培训制度,并每年开展1—2次旁听庭审、案例研讨等活动。
(五)第五章“责任追究”共8条。明确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追责原则、败诉案件的认定、追责和免责范围、责任方式、追责程序等相关内容。《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证据材料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未出庭应诉,被党委、政府通报后未整改的,或未按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要求进行整改的;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追责范围,规定对因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约谈、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暂扣行政执法证、吊销行政执法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等。同时,为鼓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第四十八条建立了免责机制,对因依据不明确、不一致或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慎审查后未能发现而作出错误判断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新的证据导致败诉的;工作人员没有主观故意、重大过失,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已修订或调整,生效法律文书、鉴定结论等被撤销导致败诉的;因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等因素,致使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造成败诉的不予追究责任。《办法》还明确由败诉行政机关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败诉原因的分析和过错责任认定,并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1条。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