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服务收费
标准的批复》的政策解读
近日,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重新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张发改价费〔2022〕28号)(以下简称《批复》),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批复》出台的背景
根据张家界市昌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明公司")2021年12月1日提交的《关于请求重新核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报告》,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湖南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细则》(湘发改价调[2017]1119号)、《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8〕1081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医疗废物处置力度,保障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可持续开展,市发改委组织开展了昌明公司医疗废物处置服务收费前期调研及医疗废物处置服务费成本监审工作,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处置企业运营实际,按照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的原则拟定了重新核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方案,并组织召开了由相关市直单位、区县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22名代表参加的重新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论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拟定最终定价方案,经市发改委党组会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下发了《批复》。
《批复》的主要内容
一是医疗废物处置服务收费标准:①有核定编制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位数,核定收费标准为2.40元/床.日;②无核定编制床位的医疗机构,依照产生量按月定额计取,具体核定收费标准为:日医疗废物产生量2公斤(含2公斤)以下130元/月、2-5公斤(含5公斤)240元/月、5-10公斤(含10公斤)480元/月、10公斤以上600元/月;③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医疗废物重量计收,核定收费标准为每公斤4.5元。二是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政府指导价,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昌明公司)应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商定具体处置价格,签订处置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三是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昌明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