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要求,我省于2020年12月24日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此《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州市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人社部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在基金管理上,实行市(州)级统收统支,在省级建立调剂金。据此,结合我市实际,经征求区县政府、市财政部门意见,我局代拟了《张家界市开展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原则、统筹模式、组织实施等3方面。
三、重点内容说明
《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关于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的统收统支、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合理确认市区县政府对工伤基金缺口的分担责任、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工伤认定等5个方面的相关内容。
1.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支。
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支是指只设立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区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统支。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工伤认定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岀、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以及其他项目支出。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于每月的前一个月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专户拨付至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应预留三个月的支付费用。
2.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责任分担。
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每年根据预算制定并下达工伤保险征缴目标任务,未完成征缴任务,当年相应扣减应拨基金款项。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强化监管,定期开展基金上解、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确保收支内容、标准、范围严格规范。省级统筹后市、区县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由同级财政和统筹基金各承担50%;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入不敷出时,市本级基金缺口由市人民政府承担,各区县基金缺口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3.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单位及其辖区内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服务工作。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县所属单位及其辖区内各类企业(市属企业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服务工作。
原已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参保工作,原则上仍由原经办机构负责。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在全省统一政策前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4.统一工伤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及中央、省驻张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本级参保及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对于涉及人员死亡或者重大疑难的工伤认定案件,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管辖存在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对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工伤认定明显错误的,应责令其整改,造成基金损失的,应责令其依法追回。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起草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