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的通知》(以下简称《基准》)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因国家和住建部及地方新增、修订了部分法规,为规范和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张建发〔2019〕34 号)》和《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补充)(张建发〔2019〕136 号)、(张建发〔2020〕70号)》内容进行增减修改重新排版。
二、起草过程
2021 年 9 月草拟了《基准》(征求意见),征求局相关部门科室意见,并采纳修改了 4 条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10 月 19 日送局务会成员审签,并原则性通过。
三、裁量组成
《基准》共 64 部法规 352 项行政处罚事项,由四大部分组成,每个部分都分不同种类,每个种类下都有相应的法规,并用不同英文字母标注。
《基准》的每一项由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处罚依据具体条目和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处罚幅度、备注 7 部分组成,每项行政处罚以不同的违法行为情形分设,每种情形对应相应的处罚幅度,对住建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规范了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幅度。
四、修订内容
(一)根据 2 部新法规增加行政处罚事项 16 项。
1.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 《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根据 8 部法规增加行政处罚事项 39 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3.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
5.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7.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8.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根据 23 部法规补充增加行政处罚事项 52 项。
1.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4.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6.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7.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2.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13.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1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15.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6.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19.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3.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四)根据 4 部法规修改更新行政处罚事项 9 项。
1.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五)对 8 部法规的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裁量情形、处罚幅度调整修改更新行政处罚事项 17 项。
1.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3.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4.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8.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六)对 2 部法规废止删除行政处罚事项 4 项。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
(张建发〔2019〕34 号)》
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七)其他。
对原《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张建发〔2019〕34 号)》重复内容行政处罚事项删减 2项。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