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张家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我办起草了《张家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过程
2020年6月3日,市委外事委就加强对外人文交流制定了相关行动方案并下发了通知,方案明确要求我办为责任单位,会同市政府外事办等有关单位完善荣誉市民颁授制度。2020年6月4日—9月14日,我办经过查阅相关资料、与兄弟市州沟通交流、参照其他市州已出台的相关制度,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况
2020年9月15日—10月31日,我办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得到了反馈意见。其中,市政府外事办建议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增加“我市市民在海外工作、学习、生活中受到重大威胁或者遇到突发紧急状况,旅居海外华人华侨、外籍人士或者相关组织机构(其中发挥关键作用人员)施援救助,维护我市市民合法权益并有良好反响的”内容已采纳(文字表述进行适当修改),其他单位无意见。2021年5月,代市长王洪斌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沈刻明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我办针对相关意见和要求进行了讨论研究,并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形成《办法(讨论稿)》。2021年5月18日,我办组织召开《办法(讨论稿)》讨论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等12家单位参加了讨论会,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我办采纳了设置前置审查、加上施行时间等意见和建议。6月11日—7月28日,根据代市长王洪斌的指示再次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等单位意见,最后形成《办法(送审稿)》。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办法(送审稿)》。之后,我办根据本次常务会议讨论的意见,对《办法(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11条:第一条为制定目的和主要依据;第二条为荣誉市民推荐授予范围及条件;第三条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举办频次及名额;第四条为推荐申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理程序;第五条为推荐申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需提交的资料;第六条为荣誉市民可享受的礼遇;第七条为本市对荣誉市民的义务;第八条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情形;第九条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第十条为相关经费列支;第十一条为施行日期。此外,将《张家界市荣誉市民推荐表》作为附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