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文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我市于2015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令第268号)制定发布了《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政发〔2015〕13号)、《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张政办发〔2015〕41号)、《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张政办发〔2015〕42号)、《张家界市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房房源供应办法》(张政办发〔2015〕40号)、《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张房发〔2015〕26号)、《张家界市市城区房屋征收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契税免征费用补贴暂行办法》(张财建〔2015〕434号)、《张家界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张财建〔2015〕435号)、《张家界市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工作“六不准”暂行规定》(张纪发〔2015〕9号)“7+1”个文件。随着我市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和征收工作遇到的困难加剧,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故对《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文件进行修订。(由于我市征收政策鼓励实行100%货币化补偿和限价商品房政策,所以《张家界市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房房源供应办法》已不适应我市实际征收工作,此次不予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1.修改了机构改革后相关单位的名称,重新划分了职能职责。
2.因职能下放,修改市、县区相关职能职责。
3.明确取消分户设户,按不动产证、栋补偿。
4.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取消了“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案件受理后,作为征收主体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先予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