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文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我市于2015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令第268号)制定发布了《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政发〔2015〕13号)、《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张政办发〔2015〕41号)、《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张政办发〔2015〕42号)、《张家界市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房房源供应办法》(张政办发〔2015〕40号)、《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张房发〔2015〕26号)、《张家界市市城区房屋征收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契税免征费用补贴暂行办法》(张财建〔2015〕434号)、《张家界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张财建〔2015〕435号)、《张家界市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工作“六不准”暂行规定》(张纪发〔2015〕9号)“7+1”个文件。随着我市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和征收工作遇到的困难加剧,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故对《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等文件进行修订。(由于我市征收政策鼓励实行100%货币化补偿和限价商品房政策,所以《张家界市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房房源供应办法》已不适应我市实际征收工作,此次不予修订)
二、修改依据
本次修改主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令第268号)进行修改,同时参考了《关于沿河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4〕67号)等13份会议纪要及《关于规范被征收房屋结构、面积争议解决途径的请示》等14份相关请示。(会议纪要及请示文件名称见附表)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1.将文件名称由《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改为《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成本列支标准》,区别费用与成本,并为之后的区县包干征收做准备。
2.修改了房屋拆除费用标准。
3.取消了建筑垃圾清运费列入征收成本。
4.将房屋征收部门用于行政复议、诉讼、征收补偿监管费及其他费用统一作为不可预计费,按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的3%计提。
5.根据近年来征收工作实际,原文件中未覆盖的问题予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