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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湖南东科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张建罚〔2021〕6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湖南东科实业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湖南东科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西溪坪居委会尚东御园一期A区1栋8楼
法定代表人:向国建
经核实,你单位建设的“东科溪·中心”项目存在:
1.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擅自使用。
2.未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21〕2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已视为放弃申辩及听证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款: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要求的规定,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伍仟元人民币(¥5000.00)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单位名称:张家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单位代码:20403,项目代码:05019901,项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建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收款人账号:430015200740525024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