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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对张家界中优温泉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05/09 6.5k 阅读 401 点赞
关于对张家界中优温泉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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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对张家界中优温泉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张建罚〔2021〕2号

关于对张家界中优温泉谷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张家界中优温泉谷有限公司

地    址:张家界市永定区机场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华

    经查实,你单位建设的“玖珑原著”项目施工现场存在:

1.施工道路未硬化。

2.裸露土方未覆盖。

3.施工现场未采取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由张家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21〕1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第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工地……;第五款:土方作业阶段,施工……之规定,依据《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落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一般的要求的,处三万以下的罚款,根据《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张建发〔2019〕34号文件)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叁万元人民币(¥30000.00)的罚款,责令改正。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审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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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