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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张建罚〔2021〕4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张家界经济开发区C区(阳湖坪10栋)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
经查实,你单位2019年12月招标的科技路东段及屈家坊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一标段)从K0+670至K1+386,建设内容包括路基路面、给排水、绿化亮化、管线工程及交通附属设施等,项目总投资约为3000万元,要求投标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2020年1月3日该招标项目(道路全长716.1米,路幅宽35米)的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书,财评审定金额为23082426.51元,你单位发布了科技路东段及屈家坊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一标段)补充通知,对其招标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公示,且未对资质进行调整,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21〕19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张建发〔2019〕34号)第六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属较重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万元人民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