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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ZJJCR-2017-15008
张建发〔2017〕54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力度,经研究,对《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8日
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
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暂行办法》(湘建建〔2010〕23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工作,并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按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动态考核情况。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按不少于本辖区建筑企业总数5%的比例进行抽查考核。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内容为: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场地、办公条件、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规定要求,是否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在建项目需要;
(三)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四)企业净资产是否满足资质要求,人员是否缴纳养老保险;
(五)企业是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是否按照规定期限通过安全认证,承建的项目是否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年度内是否有项目创建“平安工地”;
(六)企业是否建立企业负责人代班检查制度,是否建立项目监管台账,对项目的日常检查、督办、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是否留有痕迹;
(七)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和履职是否到位,人证是否相符,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施工现场是否有效运行;
(八)在建工程渣土扬尘“五要素”是否要按标准落实到位,工地食堂和宿舍卫生安全情况是否按标准落实到位;
(九)在建工程项目部安全宣传教育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安全技术交底是否落实到位;
(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应急救援是否落实到位;
(十一)在建工程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是否管理规范,是否存在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为当年实施资质动态考核的对象:
(一)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质量安全管理隐患较多的;
(二)被列入安全生产差别化管理项目的;
(三)本年度内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
(四)被举报投诉资质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五)上年度企业净资产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或基本处于歇业状态的,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七)引发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本年度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质量事故的;
(九)未按要求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的,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年度内有项目而未创建“平安工地”的;
(十)需要进行动态考核的其它情形的。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得分60—80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标,以及工程业绩等指标,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五)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八)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设计变更未经报批擅自施工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占应持证上岗人数的70%;
(十)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及专业不满足规定要求,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严重安全质量隐患的;
(十一)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质量事故的;
(十二)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等综合指标,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标,以及工程业绩等指标,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80%及以上,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安全认证,且没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为基本合格。
其余的为合格。
第七条资质动态考核的程序:
(一)下达通知:向被考核企业下达《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通知书》(附件1),告知考核内容和时间。
(二)实地核查:到企业实地核查证照、办公条件、管理制度、净资产及执(从)业人员等情况。
(三)抽查项目:根据企业提供的在建项目清单,抽查3-5个项目,检查其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四)反馈结果:核查部门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反馈被考核企业。
第八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资质许可的企业,当年度资质动态考核不合格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一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对资质动态考核基本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动态考核范畴;连续两年被列为基本合格单位的,对其资质将重新核定。
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企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法提出处罚建议,报请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资质动态考核情况实行定期公布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年7月底前向全市通报上半年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情况;下半年考核情况在下年度元月底前通报。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通知书
2.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考核表
3.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考核表
4.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考核结果
汇总表
附件1
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通知书
编号:
:
根据《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实施细则》规定,我局决定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实施资质动态考核,请予配合。
特此通知。
送达人:
送达时间:年月日
签收单位
(盖章)
签收人:
附件2
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考核表
企业名称:
|
序号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应得分数 |
扣减分数 |
实得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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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场地、办公条件、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
企业营业执照未在有效期内的,扣6分; 企业资质证书没有按规定进行延续或已过期扣10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延期或过期,扣6分; 企业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不符合要求,扣4分; 企业机械设备已过期或未进行检测,扣4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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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规定要求,是否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在建项目需要 |
企业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下达任命书及配备相应职称或注册证书的扣2分; 注册建造师未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每项扣5分; 中级职称人员未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每项扣5分; 专业技术人员未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每项扣3分; 技术工人未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扣2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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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
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扣5-10分; 市场行为不规范的,扣5-1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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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企业净资产是否满足资质要求,人员是否缴纳养老保险 |
企业净资产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扣2分; 企业人员未缴纳养老保险,每人扣1分(累计扣分),最高扣8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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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是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是否按照规定期限通过安全认证,承建的项目是否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年度内是否有项目创建“平安工地” |
企业未通过市级安全认证扣6分; 承建的项目未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扣7分; 年度内未创建“平安工地”的扣7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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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项目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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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签字:被考核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考核表
企业名称: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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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应得 分数 |
扣减 分数 |
实得 分数 |
|
1 |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扣10分,各部门、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扣5~10分; 未按考核制度对管理人员定期考核,扣2~5分 企业未建立企业负责人代班检查制度,扣10分; 企业未建立项目监管台账,扣10分; 企业对项目的日常检查、督办、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未留有痕迹,扣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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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未按照有关配备标准配备到位,扣10分;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未履行有关岗位职责,人证不符,工作日志未及时记录,内容虚假、不真实,扣2~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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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
未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扣10分; 未有安全检查记录,扣5分; 事故隐患的整改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扣2~6分;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按期整改和复查,扣5~10分; 企业未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扣10分,制度不全面、不完善的,扣5~10分; 未按规定组织检查的,扣15分,检查不全面、不及时的扣5~10分; 对检查出的隐患未采取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的,每起扣3分,无整改复查记录的,每起扣3分; 对多发或重大隐患未排查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扣3~10分。 |
10 |
||
|
4 |
文明施工措施规范情况 |
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2.5m的封闭围挡,扣5~10分; 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1.8m的封闭围挡,扣5~10分; 围挡未达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扣5~10分; 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大门,扣10分; 未设置门卫室,扣5分; 未设门卫或未建立门卫制度,扣2~6分; 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工作卡,扣2分; 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扣2分; 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扣3分; 现场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未进行硬化处理,扣5分; 现场道路不畅通、路面不平整坚实,扣5分; 施工现场未采取防尘措施,扣5分; 施工现场未设置排水设施或排水不通畅、有积水,扣5分; 未采取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措施,扣2~10分; 未设置吸烟处、随意吸烟,扣5分; 温暖季节未进行绿化布置,扣3分;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未按总平面布局码放,扣4分 材料码放不整齐、未标明名称、规格,扣2分; 施工现场材料存放未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措施,扣3~10分;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未使用器具或管道运输,扣5分; 大门口处设置的公示牌内容不全,扣2~8分; 标牌不规范、不整齐,扣3分; 未张挂安全标语,扣3分; 未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扣2~4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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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宣传教育责任落实情况 |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扣10分; 未明确具体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扣2~8分; 制度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专职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待岗、转岗、换岗职工,新进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要求的,扣5~10分; 未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扣5~10分,未按年度计划实施的,扣5~10分;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教育培训和考核,每人扣2分; 未建立农民工培训学校的,扣10分; 新入场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扣5分; 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扣5分。 |
10 |
||
|
6 |
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
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扣10分; 未按分部分项进行交底,扣5分; 交底内容不全面或针对性不强,扣2~5分; 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扣4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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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应急救援落实情况 |
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扣10分;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规定配备救援人员,扣2~6分; 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扣5分; 未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扣5分。 |
10 |
||
|
8 |
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
施工现场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措施,扣10分;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扣10分; 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10分;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布局、配置不合理或灭火器材失效,扣5分; 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未指定动火监护人员,扣5~10分; 施工作业区、材料存放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未采取隔离措施,扣6分; 宿舍、办公用房防火等级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扣10分; 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防火措施、未进行分类存放,扣5~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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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范情况 |
未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制度,扣10分; 劳务用工未采取实名制登记,扣10分; 未落实保险制度,未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扣10分; 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扣10分; 有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发生,扣10分。 |
10 |
||
|
10 |
工地食堂和宿舍卫生安全 情况 |
未建立卫生责任制度,扣5分; 食堂与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6分; 食堂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或未办理炊事人员健康证,扣5分; 食堂使用的燃气罐未单独设置存放间或存放间通风条件不良,扣2~4分; 食堂未配备排风、冷藏、消毒、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扣4分; 厕所内的设施数量或布局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6分 宿舍卫生未达到规范要求,扣4分; 不能保证现场人员卫生饮水,扣5分; 未设置淋浴室或淋浴室不能满足现场人员需求,扣4分; 生活垃圾未装容器或未及时清理,扣3~5分; 生活用品摆放混乱、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扣3分。 |
10 |
||
|
考核项目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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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签字:被考核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张家界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考核结果汇总表
企业名称:
|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得分 |
权重系数 |
|
1 |
企业内部管理 |
0.5 |
|
|
2 |
企业项目管理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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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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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结果 |
|||
考核人签字:被考核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7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