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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建发〔2015〕53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明确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和职责,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我局制定了《张家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28日
张家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张家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确保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3.1适用于我市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和效率。
1.4.3资源整合
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共享,集中力量处置安全事故。
1.4.4平战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信息资源库。加强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企业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张家界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张家界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人为成员。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并会同市政府新闻部门做好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研究决定实施预警、启动本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重大问题;组织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审查建筑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及施工企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2.2.2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组织编制、实施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计划;指导事发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赴事发地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汇总全市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指挥部;负责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接警和处警工作。
2.2.3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住建局:承担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修改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实施;监测、接报建筑工程事故信息,做好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协调全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参与事故调查,参与编审事故抢救方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调集救灾队伍、救灾设备等,参与编审事故抢救方案;组织事故调查及事故性质的鉴定。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急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和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及时向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抢救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保护及交通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和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
●市消防支队:参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被困人员的施救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启动突发性的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及救济;承办事故抢救中死亡人员的安抚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协助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及时向市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全市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预算;监督检查应急救援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保险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保险机构开展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勘察、定损理赔工作。
2.3 专家组
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专家组,专家组由建设、设计、勘探、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为市应急委、市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市应急委、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指挥中心提供应急处置建议。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紧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参与事故现场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工作准备
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工程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构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住建局负责收集、整理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监测信息。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日常监测工作。
3.2 应急演练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部署和组织地区性的应急救援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建筑施工项目部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3.3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监测信息,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各施工等单位应经常、全面、系统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组织整改,严格事故防范控制措施,防止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发展。
4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报告程序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或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4.1.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事态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6)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要求的相关内容。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7)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8)事故原因分析;
(9)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1.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2 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Ⅱ、Ⅲ、Ⅳ级(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
4.2.1Ⅳ级响应
一般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县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筑工程事故情况,向相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有关建筑工程事故情况;市住建局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和支持。
4.2.2Ⅲ级响应
较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指挥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确认结果,按规定向省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建筑工程事故情况;指导、协调市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必要时,请求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2.3Ⅱ级、Ⅰ级响应
出现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后,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省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省人民政府和省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响应程序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快速反应,组织本行政区域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加强对建筑工程事故的监视、控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保护好现场。
应急预案启动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消除建筑工程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警戒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须品和临时避难场所等。
4.4新闻发布
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张家界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善后处理
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与处理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险救灾记录,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和投入力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应制定安全措施,并保证实施到位,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5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当建筑工程事故危险因素消除,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后,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认无次生、衍生、偶发灾害发生时,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2 事故抢险调查与调查报告
5.2.1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处理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事故结论;
(6)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7)各种必要的附件;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总结分析与保险理赔
在建筑工程事故救援结束以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报上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对在事故中遇难、受伤人员的理赔由保险企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保险公司予以落实兑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讯保障
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单位设置对外联系专用电话;现场指挥部、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尽量利用现有的通讯资源,保持通信、信息畅通。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6.1.2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确保信息畅通。指挥部成员名单、相关机构联系电话、专家组成员名单、外来技术协作单位名单、应急救援队名单、应急救援设备见应急救援信息库。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建筑工程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就近的专业救援组织建立专业救援组织关系,保证救援工作的及时和可靠性。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专家参加建筑工程事故处置。
6.2.2资金保障
市政府安排建筑工程应急救援保障资金,用于重、特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援基地救灾物资储备的更新、维护。县、区政府相应设立地方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3医疗卫生保障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2.4物资保障
当地人民政府应保障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医疗器材等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提供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6.2.5避灾场所保障
当地人民政府应为受灾的群众提供安全的避灾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好本地区的抢险力量、专家咨询力量和应急管理力量。各地应依靠本地骨干企业建立种类和专业齐全的常备救援抢险队伍,各区县的常备救援抢险队伍的名称和人员数量应每年造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备案。
6.4宣传与培训与演练
6.4.1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基本常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方法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有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培训。
6.4.2演练
各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说明
7.1.1 本预案中的建筑工程新建、改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属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4)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7.1.2本预案中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级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 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1)张家界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2)张家界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部人员通讯录
(3)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救援力量统计表
附录1
张家界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 应急求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
市突发事件应急求援委员会 |
|
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求援指挥部 |
|
市政府办公室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市公安局 |
市民政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总工会 |
市财政局 |
施工现场指挥部
附录2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人员
|
职位及职务 |
指挥部职务 |
|
局长 |
指挥长 |
|
分管副局长 |
常务副指挥长 |
|
办公室主任 |
成员 |
|
建管科科长 |
成员 |
|
城市建设科科长 |
成员 |
|
勘察设计科科长 |
成员 |
|
市质安处主任 |
成员 |
|
建管科科长 |
应急办主任 |
注:根据具体职位人员变更情况自然增补。
指挥部电话:0744-2129100
传真:0744-2129696
应急救援人员名单
|
单位 |
人数 |
组织联络人 (负责人) |
|
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人 |
高宗洋 |
|
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20人 |
欧子荣 |
|
张家界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20人 |
郑英杰 |
|
张家界银洲建材有限公司 |
20人 |
张银远 |
附录3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产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录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救援力量统计表
|
物资装 备名称 |
物资装 备类型 |
物资装 备来源 |
数量 |
规格型号 |
单价 (万元) |
生产 厂家 |
使用 年限 |
出厂 日期 |
购买 日期 |
所 属 队 伍 |
主要 功能 |
存放场所 |
备注 |
|
挖掘机 |
其他 |
自筹 |
3 |
PC200 |
140 |
日本 |
10 |
2012 |
2012 |
张家界银洲建材有限公司 |
挖掘 |
张家界市永定区 |
|
|
推土机 |
其他 |
自筹 |
4 |
SD32 |
124 |
中联 |
10 |
2011 |
2011 |
张家界银洲建材有限公司 |
推土 |
张家界市永定区 |
|
|
装载机 |
其他 |
自筹 |
5 |
ZL-918 |
30 |
中联 |
10 |
2010 |
2010 |
张家界银洲建材有限公司 |
运土 |
张家界市永定区 |
|
|
吊车 |
其他 |
自筹 |
2 |
QY25E |
50 |
中联 |
10 |
2012 |
2012 |
张家界银洲建材有限公司 |
起重 |
张家界市永定区 |
|
|
挖掘机 |
其他 |
自筹 |
6 |
336D2 GC |
120 |
日本 |
10 |
2013 |
2013 |
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挖掘 |
张家界市永定区 |
|
|
压路机 |
其他 |
自筹 |
8 |
SHBA-42 |
30 |
中联 |
10 |
2010 |
2010 |
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压实 |
张家界市永定区 |
|
|
装载机 |
其他 |
自筹 |
3 |
CLG816C |
25 |
中联 |
10 |
2010 |
2010 |
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运土 |
张家界市永定区 |
|
|
指挥车 |
其他 |
自筹 |
3 |
5050XZHA |
50 |
南京 |
10 |
2012 |
2012 |
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指挥 |
张家界市永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