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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开展2014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督查及半年工作考核的通知
张建办〔2014〕17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4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督查及
半年工作考核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年初安排,决定开展2014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计划生育工作督查及半年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建设局,并抽查有关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
二、督查考核依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建管工作、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及《关于印发﹤2014年张家界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张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2014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张建发〔2014〕7号)等。
三、督查考核时间
2014年6月4日至21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督查考核形式
听取督查单位汇报、查看资料、检查所有实施主体施工的在建项目,抽查3个在建项目的监督档案,开展监督规范化考核。
五、督查考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督查考核领导小组,由谢旭副局长任组长,执法支队队长符启化、市质安处吴献军同志任副组长,张宏卫、罗文军、王翊、符先明、张贵清、李湘林、付晖同志为组员。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作好自查评分、准备相应的资料,做好情况汇报的准备。
(二)考核督查工作涉及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施工许可(含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执法等方面的工作,涉及的部门应加强沟通和衔接,共同配合做好迎检工作。
(三)督查考核组要按照考核文件内容认真组织检查考核,依法依规下达执法建议书,对管理不规范、不达标,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对相关责任主体严格依法处理。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机构的半年考核和监督规范化考核扣分,对专项治理措施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1.2014年度张家界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2.201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表
3.2014年二季度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表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
附件1
2014年度张家界市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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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目标 |
项目 |
评分标准 |
评分 办法 |
分值 |
扣减 分 |
实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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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30分) |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
未与相关监管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扣1分。 |
查责任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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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所辖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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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会议制度 |
年度内未召开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两次以上,并形成会议纪要的,每次扣1分。 |
查会议纪要、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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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召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例会),并未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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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参加市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相关重要活动的,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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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 标准化、监督工作规范化、监管信息化工作制度 |
对未开展不申请安全认证和安全认证未通过的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的,扣2分。 |
查工作实施情况;查安全认证中心台帐、督办函及认证结果文件;查施工项目落实情况。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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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前未全面督促本地区房建和市政工程二、三级总承包企业申请安全认证,每发现一家督促不落实的,扣0.1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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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通过安全认证的企业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抽查每发现一家未落实的扣0.5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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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底前未完成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工作再动员、再部署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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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督促本地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手册并落实到工程项目的,每发现一个企业,扣0.5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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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未按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每月对监督人员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监督人员绩效评价相结合、落实奖惩的,发现一次扣0.5分(累计扣分) |
查制度文件、考核通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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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安处对区县监督机构监督规范化工作进行考核,每季度少一次的,扣1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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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每季度对本地区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工作规范化、监管信息化工作实施检查通报的,每缺一次,扣0.5分(累计扣分) |
查制度文件、信息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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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分管负责人或质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定期查看监管平台信息,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每星期不少于一次,以省厅系统查询记录为准,每少一次扣0.2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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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建立本地区在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定期分析制度,每季度向市质安处提交分析报告,少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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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安处每季度向省质安监总站和市局提交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分析报告,少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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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开展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未开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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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方案开展2014年“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 |
4月底前未按要求部署2014年“打非治违”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和责任的,扣1分。 |
查工作方案、台账、资料、文件及在建项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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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前未根据工作方案联合国土、规划、房产、城管、安监、监察等部门开展“打非治违”全面排查和联合执法,并建立非法违法项目台账,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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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前未按规定及时总结本地区“打非治违”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送市局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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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制度 |
未落实季度性检查的,每次扣1分。 |
查文件、台帐、检查通知通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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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省厅、市局要求开展重大节假日、高温季节、冬季冰冻天气等专项检查及紧急专项检查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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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本地区在建项目(包括非正常项目)台账并进行全面巡查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0.1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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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对本地区所有在建项目实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提升设备)进行全面清查,建立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动态监管台帐,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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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建立对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实施比对检测制度和起重机械应急救援制度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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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专项整治不到位、检查发现监理单位人员不到岗、不履职行为问题突出的,第次扣0.2分,支模架、脚手架未按专项方案进行搭设或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投入使用的,每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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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支模架、脚手架专项整治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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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商品预拌混凝土专项整治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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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安处未对下级报告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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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 |
未按省厅要求及时部署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不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的,扣1分(二季度)。 |
查工作方案、项目实施情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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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安处未按市局要求创建铝合金模板示范项目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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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省厅要求创建以预防开裂、渗漏为主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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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防治扬尘污染专项整治 |
未按省厅要求及明部署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扣1分(二季度) |
查工作方案、项目实施情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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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申请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未落实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发现一个扣0.1分(累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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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制度 |
未加强监督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市质安处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持证质量监督人员不少于7人,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8的),每少一人扣0.5分。 |
查监督机构人员持证情况及培训工作相关文件和工作开展情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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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加强监督人员培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持证质量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的),安全监督机构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4人,每少一人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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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前未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达标验收培训、监督规范化培训、监管信息平台录入培训不少于一次,每少一项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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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贯彻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项目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和每项每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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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开展监理规范化培训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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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省厅要求分批分期安排监督人员到省质安监总站进行监督工作规范化集中培训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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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差别化管理地区的监督人员跟班学习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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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查处 制度 |
瞒报、谎报事故的,每次扣2分。 |
查上报情况和日常工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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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报、迟报事故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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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事故调查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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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主体处罚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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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 制度 |
未约谈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差别化管理区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的,扣1分。 |
查约谈笔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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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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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未按要求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作制度并进行专题工作部署的,扣2分。 |
查上报资料、项目台帐和工作开展情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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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制定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管理混乱、事故易发多发的地区、企业和项目实施挂牌督办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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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国家和省、市其它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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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市局文件要求报送工作总结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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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制定的重大工程项目报告制度,将当地重大工程项目报省、市备案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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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规范化执行情况(30分) |
施工现场监督规范化工作 |
每季度组织的监督规范化考核计分,考核对象的平均分为监督机构的得分。 |
每季度公布的考核结果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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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与市场联动执法情况 (40分) |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
未按省厅重新修订的“两个规定、三个办法”对工程项目实施招标备案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0.5分。 |
查项目招标备案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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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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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及信息化管理 |
本地工程项目中标备案、合同备案、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和规范化监督信息等录入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每项次扣0.1分;录入信息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每项次扣0.2分(累计扣分)。 |
查施工现场,并与信息平台信息录入情况、监督记录本、非法违法项目台帐、起重机械动态监管台帐、执法台帐等进行比对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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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查处监管平台信息中记录的违法违规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突出项目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0.5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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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在建项目未及时进行阶段性动态评定的,每项次扣0.2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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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在建项目未列入本地在建项目台帐的,每项次扣0.2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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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 上岗 履职 监管 |
检查发现工程项目存在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使用假证或无效证件以及人证不相符未及时查处的,每人次扣0.1分(累计扣分)。 |
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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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未及时督促整改的,每人次扣0.1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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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未录入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的,每出现1次除按质量和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扣分外,加扣1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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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非法违法在建项目未列入本地区非法违法在建项目台帐的,每项次扣0.2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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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设备未纳入本地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动态监管台帐的,每台次扣0.2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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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设备未办理产权备案的,每台次扣0.2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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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每台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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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设备违规办理产权备案或使用登记的,每台次扣0.5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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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设备初始安装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未办理产权备案的,每出现1次除按质量和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扣分外,加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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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设备顶升加节或使用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每出现1次除按质量和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扣分外,加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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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项目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险相关工作的,每项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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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根据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提出的上报不良行为或行政处罚建议,对相关责任主体上报不良行为记录或实施行政处罚,或向省厅、市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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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 化管 理 |
未对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的区县、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的,扣1分。 |
查台帐、监督记录、信息平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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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差别化管理台帐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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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对省厅、市局公布的差别化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和阶段性动态评定,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录入信息平台的,每项次扣0.2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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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监督 |
举报电话未落实到施工现场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累计扣分)。 |
查举报受理、查处和施工现场情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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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厅、市局转交的举报、投诉,处理不力或未及时上报查处情况的,每次扣0.5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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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执法 行为 |
未按规定对其它违法违规责任主体及时实施执法的,以致发生事故的,每发现一起加扣1分(累计扣分)。 |
查执法情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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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扣分事项 |
完成《2014年全市建筑管理工作要点》中的芙蓉奖、省优质工程和全国“AAA”安全诚信工地、省级文明示范工地、示范工程工作目标的,每超过一项加1分;每少一项扣1分。 |
查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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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力量,监督能力有明显改观的,加奖励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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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信息化工作制度健全,充分利用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实现联动执法,提高监管效能的,加奖励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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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考核得分计算公式是:考核得分=每项实得分之和+奖励分-扣分。
2.监督规范化执行情况得分=市质安处考核评分的得分×30%。
3.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造成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造成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4.注明累计扣分的,年终考核时将每季度所扣分数累加扣分。每项分值扣完为止。
附件二
201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检查人: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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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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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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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落实计生工作情况 |
企业法人或承租人 |
施工工地从业人员(人) |
检查已婚育龄妇女从业人员情况 |
是否与管理部门签责任状 |
与流动人员签状(份) |
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台帐 |
从业育龄妇女花名册是否月报当地计生部门(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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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姓名 |
婚育措施情况 |
孕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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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施工项目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施工工地计划生育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三
二〇一四年二季度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建筑层数:
结构形式:
形象进度:
检查依据:
一、住建部2013年6月7日下发的建安办函[2013]10号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省住建厅2013年12月下发的《关于深刻汲取永州冷水滩区“12.18”和娄底新化县“12.21”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教训认真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省住建厅2013年8月12日下发的湘建建〔2013〕24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张政通〔2014〕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和渣土砂石运输管理的通知》;张家界市住建局张建发〔2014〕4号《关于强化中心城区建筑工地渣土扬尘管理的通知》;
四、市住建局下发的张建办〔2014〕14号《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监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模板支架、悬挑式物料钢平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检查内容:见附表
附表一责任主体市场行为方面检查情况表
检查人员: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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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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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 设 单 位 |
是否办理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是否单列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及时支付;是否签署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工程监理招标和取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施工现场所有施工图(含建筑节能、基础、加层等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均经审图机构审查且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委托检测机构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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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 理 单 位 |
1、是否在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有无挂靠出让资质。2、监理部组成人员、人数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分工明确。3、信息平台录入人数是否完整4、履职记录内容齐全、真实。5、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如有违反是否书面告知。6、是否及时编写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是否有针对性、签字是否符合要求及有无交底记录。7、监理部现行质量、安全规范、标准图集是否齐全。8、现场施工图是否审查备案且加盖审图专用章。9、对分包单位、检测单位资质是否进行审核记录。10、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进行审核。11、对监理部、施工单位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是否进行考勤。12、工程例会制度、会议纪要是否完整。13、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是否进行验收。14、钢管扣件、安全防护用品进场验收。15、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及主要使用功能检测。16、隐蔽项目、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验收。17、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检查台账、专项方案及开工安全条件审查。18、对脚手架、模板支撑、起重机械等是否进行专项验收。19、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是否有专项监理方案。20、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是否执行落实到位。21、监理企业开展对监理部工作检查情况。22、对影响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是否开展了平行检验。23、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单位整改、停工指令,是否向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进行了报告。24、工程现场是否存在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25、重要施工部位的是否进行了旁站,有无巡视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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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 工 单 位 |
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文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是否持证上岗、人证相符、到岗到位;公司对项目部是否每月不少于一次质量安全检查;其中保障性住房企业负责人每周不少于1次的检查记录;工程项目按规定开展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情况;重大危险源名录编审、公示、与工程实际相符性、监控检查及台账建立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开展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工程技术规范、标准配备情况。 |
附表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方面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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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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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基与 基础工程 |
浅基础是否进行地基承载力试验;灌注桩是否进行超前钻;预应力管桩进场是否按省质安监总站12号文通知要求严格验收;桩基检测是否符合要求;单桩砼试件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组织桩基子分部验收;是否及时组织基础分部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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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钢筋工程 |
钢筋进场必须坚持先检后用的原则;钢筋进场检测的复验报告应包含力学性能、重量偏差和抗震性能三项检测结果,并注明结论;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调直方法,其设备不应有延伸功能;当采用有延伸功能的设备调直后要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严禁采用不经折角加工、轴线严重偏移的“搭接焊”;直径小于16mm或大于25mm的钢筋禁止采用电渣压力焊;浇筑砼梁板前,其上部柱、墙竖向钢筋上应绑扎不少于三道定位箍筋或纵筋及拉筋;抗震箍筋末端应作135°弯钩,弯后平直长度不小于10倍箍筋直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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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砼工程 |
严禁使用无生产资质和试验室专项资质(双资质)的厂家(搅拌站)提供的预拌砼,预拌砼用砂、石、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砼试件强度、抗渗性能自检报告齐全且合格,现场测定塌落度验证配合比,配合比报告真实可靠,无阴阳配合比,禁止加水、掺合料等改变配合比,禁止超时使用;施工单位应在砼浇筑地点同时取样制作标养和同养试件,严禁预拌砼厂家代做施工现场试件;梁板底模及其支撑拆除时的砼同养试件强度或回弹强度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后浇带模板支撑应自成体系,拆模后应采取加固和保护措施;楼梯板的施工缝应留置在梯板三分之一跨处;砼试件表面应留有包括浇捣时间、部位和强度等级等内容的硬标示,同养试件采用钢筋笼保护后留置在相应结构部位,结构实体检验用同养试件养护至等效龄期600℃·d进行检验,拆模同养试件养护至拆模前;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是否及时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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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预制构件 |
预制构件进场应进行结构性能抽样检验,其外观标示、尺寸、配筋、龄期等必须符合要求;预制板搁置长度在砌体上不少于10cm、在砼梁上不少于8cm;安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堵头灌浆和拼缝吊模处理;安装时应找平、座浆;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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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砌体结构 |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砂浆宜采用过筛中砂;生石灰、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的熟化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石灰膏和砂浆稠度应符合规范规定;砂浆外加剂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至少抽取一组砂浆试块,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其强度平均值不应小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最小一组平均值不应小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不得使用自落式搅拌机等不符合要求的机具搅拌砂浆;不同品种的砖不得在同一楼层混砌;烧结砖应提前1d~2d适度湿润,严禁干砖上墙;施工时所用蒸压加气砼砌块和砼小型空心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天,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砖砌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凸槎),且应加设拉结筋;用尺量检查10皮砖水平灰缝和2m砌体长度竖向灰缝,折算厚度均应为10±2mm,用百格网检查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低于90%;蒸压加气砼砌块在运输和堆放中应防止雨淋,在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处墙底部宜现浇高度为150mm砼坎台;填充墙与承重结构的空隙部位施工应在填充墙砌筑14d后进行;填充墙与承重墙、柱、梁的连接钢筋,当采用化学植筋时应进行实体检测,且锚固钢筋拉拔试验的轴向受拉非破坏承载力检验值应为6.0K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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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筑地面 |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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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
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定位、基槽验线、楼层标高、轴线、垂直度、沉降观测等测量复核记录,混凝土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灌浆记录,桩基施工记录,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记录等应内容齐全、结论明确、签认手续及时、完整。 |
附表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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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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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明施工建筑渣土扬尘治理 |
1、现场围档与大门:封闭施工,围档高度2.5米或1.8米以上,安全牢固,大门规范美观,有企业标志和六牌一图,安全网和架体达标,临建办公、住宿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工地食堂和农民工学校符合相关要求。有责任人负责大门卫生和进出管理。 2、施工场地硬化:道路、加工区、办公生活区进行砼硬化,无浮土、积土,场内土方进行覆盖或绿化洒水等防尘措施,场内设有喷水降尘设施,专人负责卫生。 3、车辆冲洗设施:大门入口处设置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排水通畅无积水,车辆无带泥上路,进出车辆不沿途抛洒,不超标准载货。 4、材料堆放:分类堆放整齐,设置标牌,稳定牢固有序,水泥、石灰、沙应入灌入库存放或覆盖,搅拌设备搭设有防护棚,安全网有效达标,无污染和破损。 5、建筑垃圾:建筑内垃圾采用密闭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无焚烧现象,临时堆放垃圾应覆盖围档,外脚手架拆除应洒水,禁止拍抖安全网扬尘。 6、拆除及其他:设置安全网,封闭施工,边拆边洒水,边上车边洒水,采取一切措施防尘,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安全卫生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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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脚手架 |
1、施工方案:架体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当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时,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进场验收:钢管扣件进场验收必须测壁厚,且分色、分别使用,壁厚3.0至3.24㎜之间的按实际材质使用,壁厚3.24至3.6㎜之间的按标准材质使用,壁厚3.0㎜以下的不得用于承重结构,只得用于围护结构。扣件每只重量在0.85—1.00㎏按实际材质使用,每只重量在1㎏以上的,按标准材质量使用。 3、搭设质量: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杆件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横向水平杆设置、杆件连接、层间防护、钢管、扣件等构配件材质、通道、设计复核及搭设情况;悬挑架钢梁宜采用16号以上工字钢;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尾端应采用直径16mm以上双拉环;斜拉钢丝绳不参与钢梁受力计算;吊环应采用直径20mm以上HPB235级钢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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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模板 支架 |
1、施工方案:模板支架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模板支架搭设高度8M及以上,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2、进场验收:钢管、扣件、顶托等杆件及构配件是否进场验收,且分色分别使用,高大模板钢管必须使用壁厚3.0㎜以上的钢管。 3、搭设质量:支撑形式、结构体系、杆件间距、构造措施等是否按照编审合格的专项方案进行搭设;支架基础是否坚实、平整,是否设置排水措施,地基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下层楼板是否具有承受上层施工荷载的承载能力;支架底部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底座、垫板;立杆、扫地杆、纵横水平杆的接头方式、接头位置、错开距离是否符合方案及规范要求;多层悬挑结构模板支撑体系的上下立柱是否保持在同一垂直线上,是否连续支撑三层及三层以上;结构边梁支模采用斜撑杆支撑时,支撑点是否稳定可靠,支撑底脚是否有防滑移的可靠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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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 |
1、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的制作、安装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设计计算。 2、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的下部支撑系统或上部拉结点,应设置在建筑结构上。 3、斜拉杆或钢丝绳应按规范要求在平台两侧各设置前后两道。 4、钢平台两侧必须安装固定的防护拦杆,并应在平台明显处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5、钢平台台面、钢平台与建筑结构间铺板应严密、牢固. 6、悬挑式钢平台下部不得支撑在外架上,上部应设置两道独立钢丝绳与建筑结构直接拉结,台面或与建筑结构之间铺板严密,三侧面设置固定的防护栏杆或挡脚板,内侧面明显处设置荷载限定标牌,详细标明一次所能堆放的钢管、扣件、木枋、模板等材料的数量,且堆载高度不得超过栏杆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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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用电 |
方案与设施应相符;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三大系统;总配电房应设置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形成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电设备自带的开关箱不能代替专用开关箱;禁止私拉乱接、电缆拖地等现象;临建设施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等安全技术档案应建立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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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
产权单位: 1、机械铭牌、备案时间及备案号 2、外省产权备案证到本地办理登记3、备案牌悬挂。 租赁单位: 1、租赁单位是否同时具备起重机械安装资质 2、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与租赁单位签订合同 3、租赁单位若无安装资质,设备安装、拆卸以及顶升加节、附着安装委托情况。 安、拆单位: 1、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册。 3、安拆、顶升、加节、增加附着等是否由同一单位承担全过程安装 4、安装单位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是否持证并挂牌上岗,人证是否一致。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1、施工单位是否在安装、拆卸前通过开工、条件审查,是否录入信息平台。 2、多台作业方案审批。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单位及合格证号。 验收: 1、设备基础组织验收 2、安装完成后验收 3、顶升、加节自检、验收 4、附着验收。 使用登记:1、使用登记办理2、使用登记牌悬挂。 操作人员: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持证上岗。 安全状况: 1、保险装置及安全防护措施 2、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维修有关记录。 监理单位: 1、监理人员配备 2、审查责任单位资质、人员配备、持证上岗 3、审核专项施工方案 4、安装验收的监理,包括程序、人员组织以及实物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5、监理履职情况及人员核查情况。 |
附表四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标准
1、租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
2、进一步加强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的进场验收;
3、在原来对钢管、扣件计长、计件的基础上,进行壁厚抽测和称重的检查验收;
4、对钢管称重达不到325m/吨(即壁厚不足2.75mm)的、扣件称重达不到1334只/吨(即每只扣件重量不足0.75kg)的,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5、对钢管称重在300—325m/吨(即壁厚在2.75—3.00mm)之间的、扣件称重在1176—1333只/吨(即每只扣件重量在0.75—0.85kg)的,在施工现场限制使用,不得用于承重构件;
6、对钢管称重在275—300m/吨(即壁厚在3.00—3.24mm)之间的、扣件称重在1000—1176只/吨(即每只扣件重量在0.85—1.00kg)的,在施工现场按实际材质使用;
7、对钢管称重在250—275m/吨(即壁厚在3.24—3.6mm)之间的、扣件称重在1000只/吨(即每只扣件重量在1.00kg)以内的,允许在施工现场按标准材质使用。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4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