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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张建办〔2012〕40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和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为全面考核2012年的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决定开展2012年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和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考核对象:各区县建设局及局属有关单位。
二、督查考核依据:
1、《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2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张建发〔2012〕9号)。
2、《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领域“打非治违”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张建发〔2012〕24号)。
3、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2012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支模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张建办〔2012〕15号)。
三、督查考核时间:2012年12月10日至12月14日。
四、督查考核方式: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抽查2个在建工地监督档案的方式。
五、督查考核组织:督查组由副局长杨新明同志任组长,张远志、吴献军、符启化同志任副组长,张炼、高建斌、王翊、符先明同志为组员。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考核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作好自查评分,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和做好工作汇报。
(二)本次督查考核工作涉及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施工许可(含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建筑市场执法等方面的工作,各单位应加强沟通衔接,共同配合做好迎检工作。
(三)对本次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对安全生产四个专项整治没有到位、施工现场还存在重大隐患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并对监管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年终考核和监督规范化考核中视情形予以扣分,对专项治理措施不力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督查考核项目由督查考核组随机抽取,督查考核表在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jsj.zjj.gov.cn)上公布。
附件:1.2012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
2.二〇一二年四季度全市质量安全大检查用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2012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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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目标 |
项目 |
评分标准 |
评分办法 |
考核情况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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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20分) (一) 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20分) (一) 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20分) |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未与相关监管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扣1分 |
查责任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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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所辖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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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
未召开年度内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两次以上,并未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的,每次扣1分 |
查会议纪要、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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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召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例会),并未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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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参加市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相关重要活动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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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工作规范化、监管信息化整体推进工作制度 |
未按规定全面启动本地区二、三级资质企业市级安全认证,本地区全年没有一家成为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的,扣2分。 |
查制度文件、信息平台和施工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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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全面开展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工作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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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对工程项目进行阶段性安全生产评价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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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督促本地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手册并落实到工程项目的,每发现一个企业,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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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省厅要求建立监督规范化工作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监督机构及一级监督人员动态考核办法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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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省厅要求建立工程项目监督信息录入工作制度,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并定人、定岗、定责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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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省厅要求建立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定期查询制度,区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质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未定期看监管平台信息,未处理信息平台中问题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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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省厅要求建立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违法违规信息查处制度,未及时查处监管平台信息中记录的违法违规严重、隐患突出项目的,发现一个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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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制度 |
未开展季度性大检查的,每次扣2分 |
查文件和检查总结、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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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重大节假日、高温季节、冬季冰冻天气专项检查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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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打非治违”、巡查制度,未对辖区内项目进行摸底排查,违立台账,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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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布置和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向市局上报非法违法问题突出,打击难度大的地区、企业和项目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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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帮,未列入台账或列入台账但查处不到位的,每出现1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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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开展省市部署的紧急专项检查并上报检查情况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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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效开展支模架专项整治行动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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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效开展监理工作专项整治行动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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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督促检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每发现1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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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下级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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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制度 |
未加强监督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市级监督机构的持证监督人员未按规定配足9人的,每少一人扣1分 |
查日常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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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督促所辖县市区加强人员培训,县区监督机构的持证监督人员少于4人,或县市区监督机构验证考核不合格的,每个县市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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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达标验收培训、监督规范化培训、监管信息平台录入培训的,少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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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本地企业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架子工骨干参加支模架专项整治培训教育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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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开展监理工程师监督规范化集中培训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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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省厅要求分批分期安排监督人员到省质安监总站进行监督工作规范化集中培训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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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差别化管理地区的监督人员跟班学习的,扣1分(市质安处专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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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查处制度 |
瞒报、谎报事故的,扣3分 |
查上报情况和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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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报、迟报事故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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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事故调查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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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主体处罚不到位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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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 制度 |
未组织约谈事故频发、出现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的,扣1分(市质安处专项工作) |
查约谈 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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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谈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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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未建立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未对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管理混乱、事故易发多发的地区、企业和项目实施挂牌督办的,扣1分 |
查上报资料、项目和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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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国家和省、市其它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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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市局文件要求报送工作总结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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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区县级重大项目和重大分部分项工程报告制度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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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将当地重大项目和重大分部分项工程向市局备案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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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施监督规范化 (30分) |
施工现场监督规范化工作 |
监督规范化执行情况 |
市质安处对考核对象进行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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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现场与市场联动执法情况 (20分) (三) 现场与市场联动执法情况 (20分) |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
对未贯彻落实省厅“两个规定、三个办法”的工程项目实施招标备案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1分 |
查项目招标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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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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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及信息化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及信息化管理 |
工程项目中标备案、合同备案、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和规范化监督信息等录入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不及、不准确、不完整的,每项次扣0.2分;录入信息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项扣扣0.5分 |
查项目与监督记录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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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未录入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的,出现一次扣2分 |
查信息监管平台及有关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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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查处“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中违规押证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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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辖县市区出现信息零录入的,每个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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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根据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提出的上报不良行为或行政处罚建议,对相关责任主体上报不良行为记录或实施行政处罚,或向省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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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化 管理 |
未对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的区县、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的,扣1分 |
查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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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差别化管理台帐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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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对省市公布的差别化管理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进行达标验收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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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监督 |
施工现场未公布举报电话的的,每次扣1分 |
查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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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投诉处理不力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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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行为 |
未按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项目、人员采取执法措施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
查项目和执法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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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控制目标(30分) |
未发生事故的,不扣分 |
查发生事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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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般事故,每死亡一人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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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事故,每死亡一人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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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事故的,该项不得分,考核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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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事项 |
完成年初《2011年全市建筑管理工作要点》中的“芙蓉奖”,优质工程和省级文明示范工地、示范工程工作目标的,每超过一项加奖励分1分 |
根据日常 督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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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力量,监督能力有明显改观、监管工作有成效的加奖励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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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考核得分计算公式是:考核得分=每项实得分之和+奖励分
2、第二项监督规范化的实施情况得分=市质安处考核评分的得分×30%
3、每项分值扣完为止。
4、“两个规定三个办法”即《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2:
二〇一二年四季度全市质量安全大检查用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建筑层数:
结构形式:
形象进度:
检查依据:
一、省住建厅2012年6月18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2012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支模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省质安监总站2011年11月16日下发的湘质安监字〔201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钢筋质量控制的通知》;
三、省质安监总站2012年5月14日下发的湘质安监字〔2012〕13号《关于印发三个一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省质安监总站2012年8月27日下发的湘质安监字〔2012〕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五、市住建局2012年4月18日下发的张建发〔2012〕15号文《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2年张家界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检查内容:见附表
检查人员:检查日期:
附表一责任主体市场行为方面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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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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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单位 |
是否办理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是否单列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及时支付;是否签署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工程监理招标和取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施工现场所有施工图(含建筑节能、基础、加层等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均经审图机构审查且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委托检测机构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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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理单位 |
监理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文规定;监理规划、细则编审和实施情况;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情况;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情况;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情况;开展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情况;对外加工钢筋、预拌混凝土延伸监理情况;监理日志、月报、例会执行情况;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情况;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是否按规定报告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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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工单位 |
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文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是否持证上岗、人证相符、到岗到位;公司对项目部是否每月不少于一次质量安全检查;其中保障性住房企业负责人每周不少于1次的检查记录;工程项目按规定开展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情况;重大危险源名录编审、公示、与工程实际相符性、监控检查及台账建立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开展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情况;工程技术规范、标准配备情况。 |
附表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方面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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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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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基与 基础工程 |
浅基础是否进行地基承载力试验;灌注桩是否进行超前钻;预应力管桩进场是否按省质安监总站12号文通知要求严格验收;桩基检测是否符合要求;单桩砼试件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组织桩基子分部验收;是否及时组织基础分部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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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钢筋工程 |
钢筋进场必须坚持先检后用的原则;钢筋进场检测的复验报告应包含力学性能、重量偏差和抗震性能三项检测结果,并注明结论;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调直方法,其设备不应有延伸功能;当采用有延伸功能的设备调直后要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严禁采用不经折角加工、轴线严重偏移的“搭接焊”;直径小于16mm或大于25mm的钢筋禁止采用电渣压力焊;浇筑砼梁板前,其上部柱、墙竖向钢筋上应绑扎不少于三道定位箍筋或纵筋及拉筋;抗震箍筋末端应作135°弯钩,弯后平直长度不小于10倍箍筋直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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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砼工程 |
严禁使用无生产资质和试验室专项资质(双资质)的厂家(搅拌站)提供的预拌砼,预拌砼用砂、石、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砼试件强度、抗渗性能自检报告齐全且合格,现场测定塌落度验证配合比,配合比报告真实可靠,无阴阳配合比,禁止加水、掺合料等改变配合比,禁止超时使用;施工单位应在砼浇筑地点同时取样制作标养和同养试件,严禁预拌砼厂家代做施工现场试件;梁板底模及其支撑拆除时的砼同养试件强度或回弹强度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后浇带模板支撑应自成体系,拆模后应采取加固和保护措施;楼梯板的施工缝应留置在梯板三分之一跨处;砼试件表面应留有包括浇捣时间、部位和强度等级等内容的硬标示,同养试件采用钢筋笼保护后留置在相应结构部位,结构实体检验用同养试件养护至等效龄期600℃·d进行检验,拆模同养试件养护至拆模前;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是否及时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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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预制构件 |
预制构件进场应进行结构性能抽样检验,其外观标示、尺寸、配筋、龄期等必须符合要求;预制板搁置长度在砌体上不少于10cm、在砼梁上不少于8cm;安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堵头灌浆和拼缝吊模处理;安装时应找平、座浆;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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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砌体结构 |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砂浆宜采用过筛中砂;生石灰、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的熟化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石灰膏和砂浆稠度应符合规范规定;砂浆外加剂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至少抽取一组砂浆试块,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其强度平均值不应小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最小一组平均值不应小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不得使用自落式搅拌机等不符合要求的机具搅拌砂浆;不同品种的砖不得在同一楼层混砌;烧结砖应提前1d~2d适度湿润,严禁干砖上墙;施工时所用蒸压加气砼砌块和砼小型空心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天,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砖砌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凸槎),且应加设拉结筋;用尺量检查10皮砖水平灰缝和2m砌体长度竖向灰缝,折算厚度均应为10±2mm,用百格网检查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低于90%;蒸压加气砼砌块在运输和堆放中应防止雨淋,在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处墙底部宜现浇高度为150mm砼坎台;填充墙与承重结构的空隙部位施工应在填充墙砌筑14d后进行;填充墙与承重墙、柱、梁的连接钢筋,当采用化学植筋时应进行实体检测,且锚固钢筋拉拔试验的轴向受拉非破坏承载力检验值应为6.0K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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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筑地面 |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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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
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定位、基槽验线、楼层标高、轴线、垂直度、沉降观测等测量复核记录,混凝土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灌浆记录,桩基施工记录,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记录等应内容齐全、结论明确、签认手续及时、完整。 |
附表三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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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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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管理 |
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配备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对管理人员定期考核;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和相应设计计算,经审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后组织实施,使用前按方案验收,对超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详实记录施工日志,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按规定配备救援人员,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分包单位资质、资格、分包手续齐全有效;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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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明施工 |
施工场地按规定设置隔离栏,工地内硬化到位,排水通畅无积水,材料分类堆放,标示有序,无生活垃圾,有垃圾站(池、桶);有企业标示和“六牌一图”;临建办公、住宿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工地食堂和农民工学校符合相关要求;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施工工地的安保工作达到平安工地要求(是否设有门卫、是否安装摄像头等);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施工现场出入口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只设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且保持畅通;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每个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竖管应采用钢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不应少于2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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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脚手架 |
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杆件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横向水平杆设置、杆件连接、层间防护、钢管、扣件等构配件材质、通道、设计复核及搭设情况;悬挑架钢梁宜采用16号以上工字钢;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尾端应采用直径16mm以上双拉环;斜拉钢丝绳不参与钢梁受力计算;吊环应采用直径20mm以上HPB235级钢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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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坑工程 |
基坑支护、降排水、基坑开挖、坑边荷载、安全防护、基坑监测、支撑拆除、作业环境、应急预案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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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模板支架 |
钢管、扣件、顶托等杆件及构配件是否进场验收并符合方案及规范要求;支撑形式、结构体系、杆件间距、构造措施等是否按照编审合格的专项方案进行搭设;支架基础是否坚实、平整,是否设置排水措施,地基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下层楼板是否具有承受上层施工荷载的承载能力;支架底部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底座、垫板;立杆、扫地杆、纵横水平杆的接头方式、接头位置、错开距离是否符合方案及规范要求;多层悬挑结构模板支撑体系的上下立柱是否保持在同一垂直线上,是否连续支撑三层及三层以上;结构边梁支模采用斜撑杆支撑时,支撑点是否稳定可靠,支撑底脚是否有防滑移的可靠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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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处作业 |
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高层建筑外脚手架、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临边、洞口、通道、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进出料口等是否按规定做好定型防护;架体内水平防护、塔吊坠落半径范围内双层安全防护棚搭设情况;悬挑式钢平台下部不得支撑在外架上,上部应设置两道独立钢丝绳与建筑结构直接拉结,台面或与建筑结构之间铺板严密,三侧面设置固定的防护栏杆或挡脚板,内侧面明显处设置荷载限定标牌,详细标明一次所能堆放的钢管、扣件、木枋、模板等材料的数量,别且堆载高度不得超过栏杆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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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施工用电 |
方案与设施应相符;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三大系统;总配电房应设置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形成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电设备自带的开关箱不能代替专用开关箱;禁止私拉乱接、电缆拖地等现象;临建设施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等安全技术档案应建立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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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起重机械 |
建筑起重机械应先备案后进场安装、检验检测、经联合验收合格方可运行使用,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应制定运行操作、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中的检查、维护、保养进行现场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好记录,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档案;塔式起重机相邻作业且可能发生碰撞的,应当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专项方案并严格执行。 |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2年12月3日印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