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
政策通知公告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8号文件

2011/05/29 2.2k 阅读 421 点赞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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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8号文件

 
                               质安监[2011]8号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监督和检测人员培训
考核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质安站:
现将《张家界市监督和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报:市住建局、省质安总站
送:各区县住建局
张家界市监督和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和工程检测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依法监督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和检测人员”是指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从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的工作人员。监督和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培训是指以提高监督和检测人员的执法水平、业务素质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技术的培训。本制度所称的考核是指根据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和工程检测需要的职业道德、执法水平、业务技术水平所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考查相结合的考核。
第五条张家界市质安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拟定培训方案,制定培训考核的大纲,制定考核方式,对监督执法和检测人员实施统一培训考核,并将结果予以公布。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制定培训方案,编写定期培训考核的大纲。通过“课课有人教,人人是学生,个个是教员”的方法,促进学习的积极性,市质安处办公室统一安排监督执法和检测人员轮流授课,每位授课人员应结合岗位知识,精心组织,扎实备课,认真授课。2、制定监督执法和检测人员考核的具体方式并组织实施。3、及时了解监督执法和检测人员动态情况,并及时向市住建局汇报。4、编写并完善监督执法和检测人员考核试题库。
第六条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建立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保存好各种原始资料备查。
第七条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内部学习制度,并认真组织安排监督执法和检测人员参加市质安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监督执法和检测人员的培训分为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两种。年度培训,包括监督执法和检测人员补充更新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再教育。年度培训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成绩作为定期考核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培训,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市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在岗监督执法和检测人员的工作需要实施的针对性较强的法规和专业知识,以及质量、安全生产形势教育等的培训。培训可作为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九条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检测机构对监督执法和检测人员每季度定期考核一次,考试形式分为业务考试和现场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者,经研究可适当奖励,并将每次成绩作为年终考评和对干部职工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监督执法和检测人员定期考核的主要内容:1、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检测业务知识水平情况。2、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掌握情况。3、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监督执法和检测人员不定期考核的主要内容:1、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情况。2、履职情况及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况或重大责任过失情况。3、工作业绩情况。4、工作质量及执法水平情况。5、廉洁自律情况,重点考核是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
第十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督和检测人员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1、不参加监督执法和检测人员年度培训和不定期培训或者定期考核考试成绩不合格的。2、未取得省住建厅考核发放的监督员和检测员证书,从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检测的人员。3、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工程监督和检测报告的或与工程建设有关责任方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监督和检测报告或手续的。4、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违背职业道德,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5、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存在吃、拿、卡、要行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6、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7、出现重大责任过失或所监管项目因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出现本条情况的监督人员取消监督资格。
第十三条凡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应暂停监督和检测岗位,申请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市质安处上报市住建局暂扣监督或检测员证,停止监督或检测工作一年。连续两次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工程监督或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执法和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的情况由市质安处公布并通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不适合担任监督执法和检测的人员建议调离工作岗位,提请省住建厅吊扣监督或检测员证。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质安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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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