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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政策

2016/09/08 2.0w 阅读 514 点赞
张家界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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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政策
一、补助对象
坚持自愿原则,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帮扶与一般帮扶同步推进。重点帮扶对象为基本无投劳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的危房特困农户,主要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及赤贫农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确定重点帮扶对象应与国家农村精准扶贫名单相衔接,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特困农户、自然灾害房屋倒损特困农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伤残军人家庭。自2016年起,除特殊情况外,所有补助对象只能从住建部的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产生。
二、申请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审核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三级公示审批程序。三、建房标准
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级或局部危险级的房屋。属整栋危房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级的应修缮加固。农村危房改造应符合基本建设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建筑面积人户不宜超过平方米、人户不得超过平方米、人户不得超过平方米、超过人户的重点帮扶对象人均不得超过平方米、超过人户的一般帮扶对象人均不得超过平方米,拆旧建新的农业生产用房不计入控制面积。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签订危改协议,帮扶对象应当明确承诺建房标准、入住年之内不得扩面加层和新房建成后个月内拆除旧房的内容,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追回补助。四、配套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元,省级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元,市(县)每户配套不少于元。(具体补助标准以当年下发的配套资金文件为准)五、资金拨付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财社〔2011〕88号和湘财社〔2011〕27号等规定,重点帮扶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开工拨付50%,竣工验收后拨付50%),通过财政惠农补贴发放给农户,特殊情况下可由农户提出申请在开工时一次性拨付。由镇村统建、代建的,补助资金开工前一次性统一拨付给镇(乡)人民政府掌握,镇村应明确专门的账户及管理措施。竣工验收1个月内,所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必须拨付到位。
说明:截止目前,省住建厅尚未下发2016年的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因此,此文件是按照湘建村[2015]100号拟定的,具体以当年国家、省下发的文件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