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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界祥宏五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8/10/28 1.4w 阅读 192 点赞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界祥宏五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作者:null2008-10-28

张家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8]张劳社监罚字第224-4

张家界祥宏五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永定区回龙路,法人代表人:田铁强。)

根据劳动者杨三元等3人投诉,经查,你单位存在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违法行为,拖欠杨三元等3人工资4489元。我局受理后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08]张劳社监令字第224-2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但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杨三元等3人被拖欠工资4489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8000元;

同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杨三元等3人被拖欠工资4489元(其中杨三元1100元、卢治平1560元、彭高绩1819元),加付赔偿金4489元(其中杨三元1100元、卢治平1560元、彭高绩1819元)。

上述罚款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69803, 电话:8299886)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并到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