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旅行社)
来源:作者:null2008-08-13
张家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8﹞张劳社监罚字第209-3号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旅行社(地址:张家界市旅游局三楼,法定代表人:袁寅洲):
根据劳动者杨红(你单位分支机构玉屏宾馆营业部导游)的投诉,经查,你单位存在招用员工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行为,收取杨红导游管理费2000元。我局受理后给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08﹞张劳社监令字第209-1号),限你单位在收到该指令起3日内退还招用杨红时收取的导游管理费2000元,但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退还收取的导游管理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8000元;
同时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退还杨红被招用时收取的导游管理费2000元。
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69号803室, 电话:8299886)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并到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