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张家界实验学校)
来源:作者:null2008-09-04
张家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8]张劳社监罚字第134-6号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张家界实验学校:
劳动者代白云等5人投诉你单位在在广场建设施工中存在不按时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并要求我局为其追回被拖欠工资6300元。我局受理后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08]张劳社监令字第134-4号),但你单位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代白云等5人被拖欠的工资6300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
同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代白云等5人被拖欠的工资6300元,同时加付赔偿金6300元。
上述罚款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张家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69号803室, 电话:8299886)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到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市民中广场青石板项目拖欠工资表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