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来源:作者:null2008-07-07
张家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8〕张劳社监罚字第83-7号
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范自元):
根据劳动者黄金龙等29人的投诉,经查,你单位于2007年10月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境内“慈利-江垭电力线路改建(P1#-P75#)”工程项目中拖欠其工资共72574元,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08〕张劳社监令字第83-5号),但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8000元。
同时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理: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拖欠黄金龙等29人的工资报酬共72574元(详见附表)。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我局(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69号803室, 电话:0744-8299886)开具“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并到农行张家界紫舞中路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慈利-江垭电力线路改建(P1#-P75#)工程拖欠民工工资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