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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2008/07/07 1.4w 阅读 429 点赞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来源:作者:null2008-07-07

张家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8〕张劳社监罚字第83-7

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范自元):

根据劳动者黄金龙等29人的投诉,经查,你单位于200710月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境内“慈利-江垭电力线路改建(P1#-P75#)”工程项目中拖欠其工资共72574元,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08〕张劳社监令字第83-5号),但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8000元。

同时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理: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拖欠黄金龙等29人的工资报酬共72574元(详见附表)。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我局(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69803, 电话:0744-8299886)开具“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并到农行张家界紫舞中路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慈利-江垭电力线路改建(P1#-P75#)工程拖欠民工工资表

〇〇八年七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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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