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张家界市道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
来源:作者:null2008-06-02
张家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5]张劳社监罚字第5-4号
张家界市道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住所永定区南庄坪):
民工陈生才等6人投诉你单位在慈利县通津铺、国太桥公路改造工程中拖欠工资,并要求我局为其追回应得的工资。我局受理后向你单位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2006]张劳社监询字第5-1号),要求你单位提交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慈利县通津铺、国太桥公路改造工程中工资发放表、与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有关书面材料。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民工工资发放表。因此我局依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民工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认定为你单位拖欠的工资额。并同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06]张劳社监令字第5-2号),限你单位在收到指令后10日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执行该指令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9800元。
同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按我局认定的《慈利县通津铺、国太桥公路改造工程拖欠民工工资表》(见附件)全额支付拖欠的陈生才等6人的工资2400元。
上述罚款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张家界市劳动保障局(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69号, 电话:8229361)财务室缴纳并领取罚款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到期不支付工资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九十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不服上述处罚、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慈利县通津铺、国太桥公路改造工程拖欠民工工资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