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邦德旅游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来源:作者:null2008-06-02
张家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4]张劳社监罚字第974号
张家界邦德旅游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在依法查处你单位社会保险征缴一案中,你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04]张劳社监令字第971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第5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9800元。
上述罚款应于2004年8月30日前缴纳(财政机关全称: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本级;收款金库:市金库;收款项目:4307)。缴款时请注明“市劳动保障局罚没款”,缴款后持银行进账单到我局(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11号, 电话:8229361)领取罚款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