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界茂隆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作者:null2008-05-09
张家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8〕张劳社监罚字第96-5号
张家界茂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教场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世军):
根据劳动者周笃禄的投诉,经查,你单位存在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违法行为,共拖欠劳动者周笃禄的工资报酬848元。我局给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08〕张劳社监令字第96-1号),但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周笃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8000元;
同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周笃禄的工资报酬1696元,另加付赔偿金486元,共计2182元。
上述罚款应于2008年5月20日前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并到农行张家界紫舞中路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