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湘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来源:作者:null2008-04-30
张家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8〕张劳社监罚字第03-3号
湖南湘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永定区南庄坪,法定代表人刘奎):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对你单位劳动保障定期监察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违法行为。我局给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08〕张劳社监令字第03-2号),但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8000元;
上述罚款应于2008年5月9日前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并到农行张家界紫舞中路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