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民政局 张家界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辖区民办养老机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在《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民办养老机构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民发〔2015〕20号)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市辖区民办养老机构财政扶持政策,制定了《张家界市民政局 张家界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辖区民办养老机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起草过程中,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反复研究沟通,并征求了各区县民政局和财政局意见,确保每项扶持政策标准清晰,界定明确,可执行,能落实,有实效。
《通知》包括调整标准、资金来源、执行时间和工作要求4个部分。具体标准共7项,包括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连锁补助和等级评定补助,对养老护理员的一次性入职补贴、岗位补贴,及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的补贴、补助政策。资金来源根据补贴、补助类别由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分级分类负担。开始执行时间为2024年5月1日。工作要求包括提高思想认识,落实管理责任,强化资金监管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