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三张
清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七条措施》的通知(张政办发) [2023]8号)要求,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湘司法[2021]12号)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法治理念,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主要内容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上述情形,视情节轻重,适用法定最低或低于法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
三、制定程序
在制定行政处罚 "三张清单"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研究论证,先后经过征求意见、党组研究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定程序,确保清单全面、合法、规范、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