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政策解读
(2023年3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要求,推进我局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起草了《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制定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部署要求,推动我局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拟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工作规则。
二是规范重大决策行为的需要。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但因机构改革,原市国土资源局与原市规划管理局合并组建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市国土资源局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失效,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调研论证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够充分,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规则。
二、制定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暂行规定》
4.《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制定过程
(一)起草。接到任务以后,在原市国土资源局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基础上,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原市国土资源局出台的《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则》初稿。
(二)征求意见。在全局范围内公开向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征求意见,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组织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送审稿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提交局集体审议的审议稿。
(四)按照有关规定,将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审议稿》提交局集体审议决定。
四、主要内容
共25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决策事项、决策原则、决策程序,以及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效果评估制度、检查督办考核制度等制度。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目的。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
2.适用范围。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3.决策事项。本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作出的关系自然资源发展全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决策事项:
(1)制定自然资源管理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编制各类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3)拟订或修改基准地价、征地补偿标准等;
(4)自然资源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5)其他需由本局决策的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决策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5.决策程序。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决策调研;
(2)咨询论证;
(3)征求意见;
(4)合法性审查;
(5)集体审议;
(6)作出决定。
《规则》还对决策程序做了详细规定,譬如: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其签名确认的书面确认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应当举行听证会的情形。重大行政决策提交会议审议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文件会签等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行政决策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会议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者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等。
6.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确保落地落实。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效果评估制度、检查督办考核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