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处罚清单》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部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应急管理执法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近日我局印发了《张家界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便于各方了解有关背景和主要内容,现将《清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要求
一是中央有要求。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是法律有规定。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编制不予处罚清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三是部省有部署。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建设人民满意的安全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为谁执法问题,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要求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挽回、消除不良影响的;(二)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行政执法过错情况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问题,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司发〔2021〕12号)要求全面梳理本部门、本领域免罚轻罚事项,明确免罚轻罚规定具体适用,尽量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四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在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纠正执法不严、简单粗暴、轻重不一等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湘政办发〔2021〕18号)提出,要推行柔性执法,制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五是保证应急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引导和促进人民群众自觉守法,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
一是审慎包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的同时,又结合执法实际从严把好关口,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利益,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融合。
二是精准监管。全面梳理安全生产领域"首违轻微不罚""从轻、减轻"清单,依法对"首违轻微不罚""从轻、减轻"情形予以具体化、明确化,为行政执法提供明确的指引,实现精准执法、"柔性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和社会效果。
三是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改革推进事权、职责调整情况,及时动态调整。
四是协调统一。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将"首违轻微不罚""从轻、减轻"清单的运用与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效衔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清单》是全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首违轻微不罚""从轻、减轻"普遍适用的裁量基准,对《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而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报告。
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梳理出首违轻微不罚27项,从轻、减轻7项,并明确具体适用不予处罚的条件,以及在我市适用时间和空间范围。
三是明确各地可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和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首违轻微不罚""从轻、减轻"清单,按程序批准后,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