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城管关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政策解读
为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开展包容审慎执法,不断提升城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七条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需要。2023年2月28日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打好发展"六仗"实施六个"十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3〕3号),文件要求:打好优化营商环境持久仗,各执法领域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制定免罚、轻罚、首违不罚事项"三张清单"明确适用的违法行为、适用条件和标准等内容。二是落实包容审慎执法工作需要。2023年4月23日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七条措施》的通知(张政办发〔2023〕8号),文件规定"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情形;,并向社会公开,为执法人员开展包容审慎执法提供执法依据和制度保障,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精细化水平"。
二、起草法律依据
起草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包括三部分,具体如下:
"不予处罚"清单。一是市城管局所有的行政处罚事项(含市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二是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但未及时归还、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归还,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三是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不予处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退还、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四是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不予处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清理现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五是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不予处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损失的。
"从轻处罚"清单。一是市城管局所有的行政处罚事项(含市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二是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从轻处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占用面积在5㎡以下。三是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从轻处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赔偿损失,损害价值在600元以下。四是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从轻处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个人行为,刻划、涂污5处以下;造成损失在300元以下的。五是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从轻处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赔偿损失,未按许可超面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5㎡以下;超过批准期限在4天以下的。六是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从轻处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赔偿损失,占用面积在5㎡以下。
"减轻处罚"清单。一是市城管局所有的行政处罚事项(含市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二是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减轻处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占用面积在2㎡以下。三是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减轻处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赔偿损失,损害价值超过600元少于1500元。四是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减轻处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个人行为,刻划、涂污2处以下;造成损失在100元以下的。五是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减轻处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赔偿损失,未按许可超面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2㎡以下;超过批准期限在2天以下的。六是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减轻处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赔偿损失,占用面积在10㎡以下。
(二)相关说明
行政处罚"三张清单"是根据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后对免罚轻罚等情形作出详细规定。一是准确把握免罚轻罚规定适用情形和具体要求,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是严格遵循免罚轻罚的实施程序和适用规则,在具体执法案件中处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作出免罚轻罚决定前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立案程序,并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