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政策解读
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七条措施〉的通知》(张政办发〔2023〕8号)要求,我局起草了《张家界市林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张清单"》。
一、起草背景
出台"三张清单"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包容审慎执法方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形,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予处罚的情形,第三十四条提出了行政机关需向社会公布裁量权基准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提出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第九条提出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林业行政处罚定性、处罚依据、裁量权基准及刑事立案标准》《张家界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3年6月初,经与部分区县沟通,结合《湖南林业行政处罚定性、处罚依据、裁量权基准及刑事立案标准》,初步拟定了《张家界市林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张清单"》(初稿),6月12日-13日收集了各区县和相关科室的意见,6月14日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6月28日报市司法局审核。
四、主要内容
该清单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张清单",每张清单都详细列举了处罚情形、处罚方式以及法律依据。
根据一般解释,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