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推进我市全域旅游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进一步维护游客自主选择权益。根据《湖南省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9]143号)有关规定,将天门山原大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进行拆分,依法单独核定天门山索道、上段自动扶梯、环保车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二、法律依据
(一)《湖南省定价目录》
(二)《湖南省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三)《湖南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细则》
三、拟定标准过程
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细则》(湘发改价调〔2017〕1119号)及《湖南省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9]143号)的有关规定,市发改委价费科在天门山索道、上段自动扶梯、环保车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听证论证会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其他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水平实际情况,经委务会研究并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拟定关于单独核定天门山索道、上段自动扶梯、环保车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
四、执行单位和发放范围
(一)执行单位: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放范围: 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家界市财政局、永定区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