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现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文件《关于进一步改革我省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费[2018]434号)为2018年5月14日由省发改委、省计生委和省人社厅三部门下发,机构改革后由于职能转变,需重新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主体,办事流程重新进行明确、梳理。
根据临床需要,省局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经前期调研,充分征求各市州及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征求了省卫生健康的意见,联合省卫健委联合下发该通知,我局结合职能划转实际,经调研与研究,拟予以转发。。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一是明确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义,二是具体列出了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况。
(二)重新规范了新增项目的申报与受理。省级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根据部门职责,受理部门由以前的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卫生计生委修改为省医疗保障局。明确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市级医疗保障局对新增项目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项审查后汇总上报。
(三)严格新增项目论证与试行审批。《通知》实行试行项目立项论证和试行审批分开审定,医疗服务项目立项论证由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临床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进行评估,提论证意见。项目试行审批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对新增项目的论证意见基础上对新增项目是否符合医药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范,是否能有效减轻患者负担以及建议试行期间价格建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意见。
(四)科学核定新增项目价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试行期满前,由申请医疗机构向省医疗保障局申报正式核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省医疗保障局组织临床医学、卫生经济学、价格管理、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专家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评估,并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成本核算,合理确定项目价格。
(五)明确新增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新增项目正式价格确定以后,适时确定医保支付政策。
(六)本通知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从申报、立项、专家评审、项目试行、试行评估和项目核定进行了全流程规范。